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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房二卖,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

136****2939 | 2014-03-08 17:34:18

已有6个回答

  • 146****1050

    找证据起诉开发商,追究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4-03-11 15:28:18
  • 147****7695

    敬告各位想买房的朋友,如果自己对房产知道的太少的话,尽量通过品牌中介公司来完成交易,这样会安全很多

    查看全文↓ 2014-03-11 10:00:55
  • 158****3118

    1、一房两卖,你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要求赔偿你要另行买房的差价损失。

    2、不过,目前来看,拿回你的购房款还有困难,索要损失赔偿可能会更难。

    3、找律师帮忙写申请执行书:不需要本人到场,律师就可以办。但是,委托执行一般是另行收费的,也许律师让你回来是这意思?你原来的委托协议中说明第一次交的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了吗?

    4、想尽快拿回剩下的钱:只能是在对方不履行分期还款的协议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能查到并提供对方诉财产线索。

    5、他才卖完房,如果房款还在手里,还你应当是不成问题,可以不同意再分期还,要求一次还清。帮扣

    查看全文↓ 2014-03-11 09:34:44
  • 144****4088

    看你写的意思应该是付了20万定金,并没有过户,那卖方是可以再卖的,只是要赔你40万违约金就可以了。这个没有房本的话只能改底单,你现在也只能是找卖方商量了,如果卖方坚持违约,那你也没办法,卖方要付的责任只有40万违约金

    查看全文↓ 2014-03-11 09:25:32
  • 145****6696

    继续起诉开发商的行为,私自将你的房产做抵押。

    查看全文↓ 2014-03-10 09:29:21
  • 134****5322

    随着全国房价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二手房主开始出售手中的存房。但是,因为购房付款和房产过户并不是同时进行,在已付款而未过户的这段时间里,房价可能会上下浮动,这就引发了一部分房主贪图高价卖房,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的“一房二卖”的情况。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一个案例来了解解决“一房二卖”的方法: 2009年10月,李某夫妇以70万的价格购买了市区的一处一居室,2011年因工作地变化,李某夫妇商议转让该房屋。
    在李某出差期间,李某的妻子方某找到了正准备购房的杨某。杨某看过房屋后非常满意,当即表示愿以8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方某没有立马答应称要协商一下再答复杨某。一周之后,杨某主动找到方某,称价钱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协商,经过两人的协商以85万元的价格买卖该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在一周内先行支付60万元购房款,方某便可将该房屋交付给杨某使用;
    由于该房屋产权在李某的办公室,所以产权过户手续待李某回来后再办理。次日杨某通过银行向方某汇了60万元购房款,方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杨某,杨某随即实际入住该房屋。 三个月后,李某出差回来,方某告之要给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通过多方了解,房地产市场正不断升温,该房屋市场价格已达到90万元。于是李某向杨某提出,需要杨某在追加5万元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杨某表示,方某当初已同意以85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房屋,且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己已入住了三个月,应视为该房屋已属于杨某,只差补办房屋过户手续而已,所以不同意加付5万元。
    李某见杨某不同意,便私下与其他购房者联系,隐瞒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杨某以实际入住的事实。**终李某与王某与9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得知该房屋现由杨某居住后王某要求杨某立即搬出该房屋,杨某不同意搬出,认为自己已购买该房屋,购房款也已按约定交付了,并且自己已经入住。
    王某认为房屋的产权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房屋是属于自己的。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4条、第5条、第32条、第44条及《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已合法成立并生效。
    对于不动产物权转让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33条及《物权法》第6条、第9条,不动产物权转让应该依法登记,未登记不发生效力。
    杨某未就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实际入住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支付60万元购房款的履约行为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李某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该房屋仍属于李某夫妇。杨某不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在李某与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该房屋产权人就是王某,故王某有权要求不享有该房屋权利的杨某搬离该房屋。
    鉴于杨某与方某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可另行起诉,要求方某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出该房屋交付给王某。 京创律师点评:在“一房二卖”过程中,房屋原所有人作为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两个购房人。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及《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的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作为基本单元,所以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一房二卖”欲将一个所有权转移给两个独立的买受人,在物权法上无法同时满足,必然产生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争议。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如果实际交付对象与登记过户对象不一致,发生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时,原则上应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
    若有证据证明因登记错误或当事人虚假登记,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是房屋权属的真实体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更在登记手续纠正不动产登记簿中的错误。
    “一房二买”中,房屋所有权由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无论其是否占有争议房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他买受人即使占有争议房屋,其占有状态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房产咨询热线:400-700-4455

    查看全文↓ 2014-03-08 17:41:16

相关问题

  • 买房顺顺利利自然皆大欢喜,但是如果遭遇到房产纠纷,那烦恼就能无限放大,苦不堪言。购房者买房要擦亮眼睛,小心遭遇一房二卖,看看以下介绍的案例吧,教你如何维权。 案件回放 2014年5月12日,刘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李某的一套房屋,签约当天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30万元,余款5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2014年6月12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8月12日前取得产权证,并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张某随后开始装修。 2014年6月20日,李某突然通知刘某不再履行合同。刘某经了解,李某早在6月13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吴某,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刘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费。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向,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其在6月13日即告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但张某仍对房屋继续进行装修,人为扩大损失,对此也不应赔偿。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非李某所称的一种买卖意向。李某单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李某辩称其6月13日即告知刘某不再履行合同,由于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刘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刘某的装修损失费。 律师释义 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提出的是十分合理正确的诉讼请求。有许多购房人在遇到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尤其是先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购房人,都会主张自己的合同有效,而另一份合同无效。但实际情况时,两份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有效。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出卖人可以选择与其中的一个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论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然后向另一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屋理应归办理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另一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 签完合同,让经纪公司以**快速度做 网签。。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了。全款购房也不会不过户就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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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预防卖方一房多卖,买房人要以合理方法限制卖方违约的可能性:1、房价波动比较大,建议从签订合同到**终过户交付,时间不要拖得太长,时间越长,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越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就增加了。2、可能的话,将付一定款项后,即使暂时不能过户,也要先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房主再想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往往不那么容易。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网签手续,这样可以避免卖方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人。4、在合同中,**好约定适量的且有一定约束力和制裁力的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使对方在违约时成本增加。有些几百万的房产,定金或违约金才约定几万元,明显没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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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这样的事情很多,等你办理备案时候他们就会去把前面的撤消掉的,这属于市场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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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你释疑:开发商是找了个体面的借口准备将原先暂时留存的房屋卖出。疑问一,你觉得该楼已经可以正常住人了,怎还会是“期房”?专业地讲,期房与现房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若没,则尽管已经住了十年,它仍是“期房”。疑问二,“买下了,但网上信息显示可售”。说明合同不是网签的、也可能没签合同、或签了后没去办合同备案。此种情况下,切忌与该名义上的买房人发生钱的往来。可要求开发商出示他们之间的已经签订的合同。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求与开发商签署一手房合同。拿得出原有合同的要求先办理原合同解除,拿不出合同的就当一手房合同签约,你只能付房款给开发商而不是给那个人。因为那个关系户拿不出产权证就不是产权人,非产权人是没资格卖房给别人的。房款付给不可卖房的个人,岂不不关开发商的事?目前能与开发商签订的也只能是《预售合同》——道理同上。“怎样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网签合同就是一项很有效的技术措施,全国各地应该都大多执行了。可以简单认为:若能网签合同,就可避开一房多卖陷阱。若没实行网签,还可以事先去交易中心查询窗口得到**新的书面查询结果,以避免网站信息的滞后带来的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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