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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收取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是否合理??

138****7706 | 2014-03-08 20:36:20

已有7个回答

  • 137****0609

    不合理的,现在住户水电费都是可以自己去交的 而且也可以去银行开通代缴费的

    查看全文↓ 2014-03-11 10:00:37
  • 136****1206

    你这种情况我见过.
    你逾期不交款收滞纳是可以的,从你从开发商手里接过钥匙正式交房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起就要开始收物业费,从某种意义上讲开发商跟物业是两码事.不过有的小区的空房可以按比例少交物业管理费.

    查看全文↓ 2014-03-10 21:45:36
  • 147****4988

    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查看全文↓ 2014-03-10 20:10:39
  • 156****8202

    你好.如果滞纳金规定是按每日万分之十收取,就应该按你所理解的,按日来计算,不能计算整月.如果这样的话,晚1天和晚30天都是一样的了,明显不合理.
    水电费物业公司是无权收取滞纳金的.

    查看全文↓ 2014-03-10 14:11:24
  • 143****3217

    你逾期了,就是要滞纳金的,合理。

    查看全文↓ 2014-03-10 10:46:45
  • 156****9477

    应该是合理的,如果你没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等于侵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应该就此给物业公司一定的赔偿,那就是滞纳金了.同样,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提供服务,业主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赔偿,特别是当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提供服务而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承担相映的责任.

    查看全文↓ 2014-03-09 16:01:24
  • 131****3873

    qunzinet:你好!
    据我所知,这是广东比较普遍的“土政策”,为了保证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把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捆绑在一起。按照法律法规,zwq8888881说得对,水电费他们只有代收权,在水电部门没初具滞纳金收取凭证的前提下,物业没权向你收水电费滞纳金 。至于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也要根据合同约定,不能物业管理企业一家说了算。

    查看全文↓ 2014-03-08 2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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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企业、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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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的 不管你住 还是没有住 都要交物业费 除非那个房子不是你的 你就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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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一般都是业主跟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收取滞纳金,逾期时间及滞纳金比例都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互相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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