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成都楼市 >成都楼市 >详情

请问成都金牛区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是怎样的?谢谢

147****6123 | 2014-03-09 10:34:22

已有2个回答

  • 148****1372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 追问 非常感谢!还有,廉租房是什么条件呢?

    查看全文↓ 2014-03-12 10:19:34
  • 145****5808

    申请人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
    4、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 米);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不高于22992元;
    4、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办理申购登记手续1次,且不得变更。对于重复登记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审核申购材料的先后顺序保留 第一次登记作为有效的申购登记。申购登记时,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场登记,不得由他人代为登记。本人确因故无法到场的,受托人应持 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事宜。申请人申购保障房时需要带的材料据介绍,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场登记,不得由他人代为登记。本人确因故无法到场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事宜。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1次,且不得变更。

    查看全文↓ 2014-03-10 10:14:58

相关问题

  •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第一步:申购者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带身份证、户籍簿〔含成员卡、登记卡〕、房产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等相关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两份给街道办事处。)第二步:区房管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局签署审查意见。第三步:市住保中心复核,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准购证。申购者持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回购原房申购者办理回购的相关手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回购的申购者,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储备中心办理相关回购手续,填写《自愿出售原有住房申请表》。第四步:选房。申购者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限定的期限内选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申请材料申请人申办时需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子女的出生证明(或独子证)和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限购面积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四人户限购90平方米。

    全部2个回答>
  • 申购家庭按如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一)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二)初审: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并报市行政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三)终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房号确定后购买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凡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但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购。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

  • (三)核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等进行审核,并到房管部门核查住房情况,包括核查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备案情况。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移交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工作,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四)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实并签署意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的待保家庭分类登记轮候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五)备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抽查。

    全部2个回答>
  • 申购家庭按如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一)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二)初审: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并报市行政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三)终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房号确定后购买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凡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但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购。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

  •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满一年);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