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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145****0427 | 2014-03-10 12:56:35

已有7个回答

  • 156****7750

    拆迁补偿规定,面积不足45平米,补足45平米,所以你们至少可以得到45平米,还有就是你们家里人比较多,可以要一个三房,补差价,补差价的价格很便宜,目前一般在3000元/㎡左右,很划算,这样你又得到实惠,住房问题也解决了。

    查看全文↓ 2014-03-13 12:02:19
  • 134****0465

    这个不作为补偿面积的

    查看全文↓ 2014-03-13 09:55:37
  • 133****1399

    一般都是开发商出补偿的方法,我家也拆迁,我家有15平米平房,这15平米是不掏钱的,然后要补齐50平米,剩余的35平米按1800一平来算,如果想回迁看要的平米数,我家要的90平米,剩余的40平米按4200来计算,房子没盖好前是有租房的补助的,也是按平米算的,因为我家有两个房号,补助会按两个的计算,一个月大概是一千左右不到两千,搬迁费签合同时会给一定的补助。
    地下室的话,要看算不算数,我家厨房没有大红本,就不算数,但是也会按平米给补助的,折商铺估计也是按平米算,但是估计要一定的费用毕竟商铺会比住房贵很多,建筑结构发生改变这个是要自己掏钱的,不过不多6,7百吧。
    上面的计算方法是按一个房号算的,除了租房子的补助,我家也拆迁,头疼的很,这是按我家拆迁的补偿来计算希望能帮到你。

    查看全文↓ 2014-03-13 09:24:39
  • 135****2112

    平房顶上不再按面积计算拆迁补偿,但平房由于土地占有面积比楼房要大,因此在拆迁补偿的标准上,平房另有补偿系数体现。但平顶房与尖顶在补偿上没有区别。

    查看全文↓ 2014-03-12 21:22:08
  • 139****2754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如何补偿无明确标准,可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拆迁安置在性质上仍属于征地拆迁,不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理由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因农村的房屋和城巾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如予以参照将会导致**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大、拆迁程序和拆迁标准混乱。赵建的房屋虽在征地时未予及时拆迁补偿,但并不能改变对其房屋的补偿属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性质。 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均认为由于各地在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审查中解决此类问题到底怎样适用法律,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做法不统一,现有法律、法规不明确。
    四、请示的问题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如下问题请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用地时才拆迁应按何种标准时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请批示。 。。。希望对你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4-03-12 09:17:13
  • 137****0670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 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年赵建即在现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1993年4月5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同年4月l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

    查看全文↓ 2014-03-10 22:54:51
  • 158****6293

    国家拆迁补偿是按户口上的人头来补偿的!除非你当钉子户不然都会按正规程序走!%7E

    查看全文↓ 2014-03-10 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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