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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权房纠纷

135****8443 | 2014-03-16 17:16:14

已有6个回答

  • 148****8966

    具体的价格是没有规定的您可以按市场价格也可以按你们协商的价格,住房补贴是什么就不是很清楚了

    查看全文↓ 2014-03-19 14:07:31
  • 151****5932

    其实这涉及到你母亲的遗产分割问题,按我国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人是不分先后、等份额地继承。你母亲去世后,她死亡后的全部个人财产由她的配偶即你的父亲(如果你的父亲早你的母亲去世,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她的父母即你的奶奶和爷爷(如果你的奶奶、爷爷早你的母亲去世,也是不存在继承问题)、她的子女既你的兄弟姐妹共同来继承。
    你所述的房屋有80%的产权,也就是你和他人共有该房屋,但该房屋现登记为你母亲名下,你可以和共有人协商看是否由一个人单独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单独享有一方对其他共有人应作出补偿共有的价值)。
    在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名下进行变更,可以由户籍管理机关和公证机关开出证明(即关于你母亲去世,遗产由谁继承等的公证证明),到房管局具体办理登记名下变更手续。
    在房屋还是处于共有状况下,要转让该房屋,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查看全文↓ 2014-03-19 10:04:52
  • 131****5208

    部分产权房,是由公房出售形成的,产权人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剩下产权属于售予房主的原所在单位。一般情况下,原单位会限制部分产权房的对外出租和出售。若出售,须向原单位办理完全产权后(补交部分产权房价同公房成本价之差)才能出售。而且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出售的利益同原单位分享,房屋拆迁也是如此。向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房主名字可以变更。如只是使用,该房产享有完全使用权,无需变为完全产权。如对外出售,**好变为完全产权。现在政策可能有所变化,具体可向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3-18 22:00:01
  • 131****6264

    法院的答复是有道理的,首先要明确房屋的部分产权在你和其子之间分配,如果你丈夫有遗嘱的话按遗嘱分配,没有的话走法定继承

    查看全文↓ 2014-03-18 09:04:35
  • 146****6697

    你好,
    1、你爸有新房子的产权份额(因房产证上登记了你爸的名字);
    2、新房产证有爷爷、奶奶、爸、妈和你五人的名字,即你们五人共有房子产权份额,每人占20%, 你20%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3、 你爷爷去世,爷爷的产权份额成为遗产,由爷爷的6个子女与奶奶7人平均分配继承;
    4、奶奶如果想将她的份额全部给你(包括继承爷爷的份额),可以生前在写一份遗嘱并办公证,公证后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查看全文↓ 2014-03-17 18:23:41
  • 134****0776

    你好!直接去公证处做公证,然后在到房管除名。

    查看全文↓ 2014-03-16 17:27:13

相关问题

  • 部分产权也称有限产权,指购房人享有全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及有限的权和处分权的房屋,比如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国务院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也属于有限产权。根据国 务 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 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根据国 务 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部分产权房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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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小产权房改“拖”为“试”,看似突然实乃必然。以下几件大事的推进已不允许**再久拖不决,必须在试点基础上对存量小产权房有个了断。首先,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向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口开放的公租房,已成**推进保障房工程、增加保障房总供给的重要补充渠道,京沪等特大城市及部分省会城市皆已纳入首批试点。此政策口子一经打开而存量小产权房再不给个说法,违法建设和买卖小产权房的歪风将更加难以控制,因为小产权房和公租房都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在地方的“层层阻挠”下,下派的“监管钦差”很难对二者作出准确定性。其次,这些年包括小产权房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用地之所以被各类资本大量低价占用甚至侵吞,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大有关联。如今,农村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历时两年,**后的收尾就卡在小产权房用地上。按现有规定,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核发地权证。所以,小产权房这只“拦路虎”,若不能抓紧“清”掉,农村集体用地确权就只能是“半拉子工程”。还有,在大体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后,今年要颁行农村集体用地征用补偿条例,该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一旦施行对违法侵占农民土地收益就多出一道法制保障。可如果农村集体用地“原始地权”不清,条例实施就缺乏“底数”作为前提。因而,若“旧账”再不作了断,依法保护经确权后的农村集体用地就无从谈起。再者,去年始,各级**实心推进城镇保障房建设,也为**小产权房难题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和操作前提。只要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作为“国策”长久推行,小产权房继续“做大”的市场基础就会被逐年掏空,而**清理小产权房直至**终禁止小产权房,也就不再存有“情理亏欠”。至于存量小产权房如何“转正”,**肯定已有初步试点方案。从可行性分析着手,不外乎把在建和待出售的小产权房“并轨”入公租房,已售小产权房则要么在补交各项税费后由国家予以承认,要不由村级集体组织出面,通过货币补偿从购房者手中“赎回”并允许其优先租用。至于试点何时在面上铺开,则要看试点是否顺利,眼下并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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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的详情现在还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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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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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就是使用权变产权 产权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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