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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上建养殖场是否合法

134****8923 | 2014-03-18 16:23:57

已有9个回答

  • 141****3209

    这建活动板房,又没产权。有意义?

    查看全文↓ 2014-03-20 10:52:46
  • 153****8645

    一般就是承包过来五年左右,如果你还不开发,国家是要收回去的,但是这个是可以商量的,你可以到国土局问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3-19 22:31:53
  • 141****0746

    合法的,你应该是和个体签的单份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3-19 14:51:45
  • 144****2082

    你好,这个需要申请的,,,,

    查看全文↓ 2014-03-19 10:13:36
  • 131****1873

    乙建房是否有审批手续呢?如果没有,属于违法建设,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同时向所在乡级或县级国土部门申请确权。

    查看全文↓ 2014-03-19 10:00:09
  • 134****8484

    谁来临时征用啊?如果你用合同OK;外人征用补偿你啊;如果不给难说啦;农村就怕这些破事情;

    查看全文↓ 2014-03-19 09:53:47
  • 136****3412

    看什么用地了,40年左右

    查看全文↓ 2014-03-19 09:19:38
  • 152****4024

    你的问题中的“承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中的“承包”,你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属于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你可以在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养殖业属于农业),但是前提条件是不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二种是属于你转包(或者说是承包)的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属于此种情况,那么就应该根据你和对方的合同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上一种情况。

    查看全文↓ 2014-03-19 09:12:29
  • 146****8152

    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现在倡导发展产权,应该受到保护、。

    查看全文↓ 2014-03-18 16:46:23

相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必须是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发包方,这点对你很重要,你是在和人一起喝酒时说的,没有书面通知,在界定你是否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唯一情形就是有无书面材料,现陈某找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不能采信。我建议你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返还承包地,被申请人是发包方,第三人是陈某。或到法院打官司,被告是发包方,第三人是陈某。我估计你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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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高法院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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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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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转化为国有土地,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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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进行养殖场建设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政府、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委员会备案。挂靠或者加入合作社,其用地手续也必须按程序办理。挂靠不等于加入,其土地不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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