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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继承问题

156****5629 | 2014-03-21 15:50:51

已有8个回答

  • 143****9468

    你名下有一套房子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住房的话没有税费,只有3%的公证费,建议您不要继承,直接过5年购买好了,因为要是继承的话,等将来你卖的时候会多交很多的税费!

    查看全文↓ 2014-03-24 14:48:32
  • 151****5416

    继承应该没有问题,加上你之前的房子,你也一共才两套房子而已

    查看全文↓ 2014-03-24 09:39:06
  • 157****1371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由外孙继承!

    查看全文↓ 2014-03-24 09:05:48
  • 135****697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外孙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者丧失继承人资格时候,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这里她的外孙不享有继承权,因为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
    至于你所说的交税的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遗产税的相关规定,既然她的外孙不能继承的话,后面的就不存在了!

    查看全文↓ 2014-03-23 18:39:07
  • 132****3531

    您好:是要按继承法的顺序重新商讨继承权,不过继承的是外婆的那部分,外孙原有的部分不算婚后财产,继承的算!谢谢!

    查看全文↓ 2014-03-22 10:16:32
  • 142****4269

    自书遗嘱有法律效力,不需他人到场,若有疑问可申请笔迹鉴定。至于5年不到怎么办继承的事,这人都还在,继承不管于情理还是于法理是不能开始的。建议您对这些问题聘请律师或与律师面谈,以便拿出好的解决方案,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请您注意。
    若有其他问题欢迎电话联系或是当面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3-22 09:40:39
  • 148****7080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
    经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以依法继承
    友情提示**好先立个遗嘱并做个公正

    查看全文↓ 2014-03-21 20:59:08
  • 157****3834

    可以继承,五年后可上市交易,多交一个土地收益金,就是你享受优惠的面积(交易时的地价-购房优惠价)50%,具体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点击我的头像给我留言

    查看全文↓ 2014-03-21 16:17:25

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经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以依法继承友情提示最好先立个遗嘱并做个公证

  • 继承是不存在限购的,立遗嘱的话,以后过户给你是要交遗产税的。赠与,不用交地税但是要公证书和交契税。很多人都认为:身为独生子女,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就肯定是自己的。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咯!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先来看一个案例: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多年前去世,母亲**近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要哭出来了。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女的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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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经济使用住房可以赠与,但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赠与。   赠与过户需提供的资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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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之后,如果经适房申购人过世,家庭成员能够继承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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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所以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时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而关于经济适用房继承的有关政策有如下几点:1.申请人的资格在审核阶段时,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人死亡,那么将对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重新审核。若是在审核已经完成的时候的,则无须重新审核,申请的其余家庭成员仍是保留有住房保障的资格。2.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若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租赁的合同则是继续是有效的,若死亡者的是主申请人的,那么需重新更改主申请人的,并且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3.若是在合同期满的时候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住房保障的机构将会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仍然是符合准入的标准。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而且继承的时候是不需要房产证满5年的。5.若对于在完成了房屋产权的登记之后,房屋权利人的死亡问题在办法中有提及,即是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是可以继承该房屋的。6.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死亡的,那么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申请的家庭成员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支付现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来办理房屋权属的登记,这样也可以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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