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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规定?

158****2357 | 2014-03-22 16: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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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6009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重庆市北部新区地税局2011年1月30日发布消息称,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30日上午10点,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北部新区地税局人和契税征收点申报入库,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6154.83元。据悉,该笔税款产生于当地某高档社区二手房转让,住宅类型为花园洋房,建筑面积202.73平方米,交易单价13071.57元/平方米。由于该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重庆市长黄奇帆阐述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意义达到上两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均价2倍,即9941元/平方米,属于应税住房。
    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之一,重庆于1月28日启动改革试点工作。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参考来源: **棒指南针网站

    查看全文↓ 2014-03-23 09:14:15
  • 132****5988

    房产税**新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变动:财税[200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4-03-22 17:15:57

相关问题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重庆市北部新区地税局2011年1月30日发布消息称,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30日上午10点,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北部新区地税局人和契税征收点申报入库,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6154.83元。据悉,该笔税款产生于当地某高档社区二手房转让,住宅类型为花园洋房,建筑面积202.73平方米,交易单价13071.57元/平方米。由于该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重庆市长黄奇帆阐述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意义达到上两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均价2倍,即9941元/平方米,属于应税住房。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之一,重庆于1月28日启动改革试点工作。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参考来源:最棒指南针网站

  • 按年度汇总结算,可以按月或季申报后于年末统一清算,也可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由房屋所在地税务局受理。你们企业租用个人的房屋一般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但双方约定由租用人承担的除外。不管**后由谁承担,出租用于非居住的房屋,房产税是按年租金总额的12%缴纳,而且出租人还需要缴纳年租金5%的营业税及0.5%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应该还有个人所得税,这些税也是由出租人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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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变动:财税[200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纳税人房产税远程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   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房产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房产税”,点击房产税,将进入登记房产信息页面。   第二步:登记房产信息   登记房产信息页面上将显示您已经登记过的所拥有房产信息,包括自有房产、出租房产、承租房产、转租房产。因房产数据信息迁移,系统升级,管理精细化的需要等原因,已登记过的房产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补正完善,如房产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信息不完整,房产证号缺失,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正修改。   房产登记信息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房产信息”提交完成的登记房产信息,并跳转至房产税申报表填写页面。   房产税申报表是根据登记的房产税源信息自动产生的,包括自有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有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   中国上申报纳税人可以只修改自有房产和出租房产部分,对承租、转租房产可暂时不予修改。   注意事项:   (1)、如果您新增或变更了房产信息,请您务必在房产变更后30日内去主管地税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变更,避免出现其他问题。   (2)、如果房产坐落地不属于该纳税人地税主管部门管辖,请到房产坐落地所属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否则无法进行中国上申报。   (3)、如果您需要同时申报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请您在出租房产信息中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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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