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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所有权问题

135****1717 | 2014-03-23 20:36:50

已有7个回答

  • 136****5884

    要看买家的需要,如果只想要你的地,那你就不要再花重建的费用了吧

    查看全文↓ 2014-03-26 13:31:45
  • 154****5306

    1:村里的旧房首先继承的是您的父亲,然后才是您,所以父亲有租赁买卖权。2:房子是村里的房子,所以属于无产权宅基地,应该不能贷款,银行只给有房产证的房子贷款。

    查看全文↓ 2014-03-26 09:32:14
  • 145****8020

    不知道哦!网上找律师谈论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29:19
  • 156****7304

    这个首先看地,宅基地申请后办理下来的建房许可证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父亲的,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你父亲应该清楚了。第
    二、房屋建造之后的几十年里,由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这个确实有点争议。由于当时地是批给你父亲的,而且你大伯当时已经分家了,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房屋的权属,按照农村的习惯和常理,你父亲住的那间房屋应当属于你父亲的。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22:44
  • 137****0688

    村住房没有纳入国家规划管理,也就是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为农村建房占用的房基地是集体所有,国家鞭长莫及,还没有把这一块规范下来,不过,各地正在做农房规范管理的前期准备工姑娘,你大可不必担心,按着《继承法》的规定,你和弟弟都是父母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份额的相等的。母亲还健在,可以为你证明老房爸爸答应过给你,你不放心,妈妈可以为你写下老房归你的书面证明,但你不会再对那八间房将来母亲过世后再有继承的要求,这样弟弟会高兴的同意你的意见。
    老汉以为,能和弟弟是同胞姐弟,按着农村传统的习俗,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一般不会再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有国家政策和你的实际需要,继承遗产也是理所应当和无可非议的,弟弟也会懂法和支持你合理要求的,不会为难你的,不要把弟弟想的过于吝啬,还是要看在亲情上面,搞好团结。

    查看全文↓ 2014-03-24 21:33:27
  • 151****6142

    房产证肯定是您父亲的名字,您和您弟是没有所有权的,另外平房银行是不给贷款的。

    查看全文↓ 2014-03-24 09:41:22
  • 133****2516

    一、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 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三、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 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但**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号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查看全文↓ 2014-03-23 2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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