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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但有法院裁定的房子如何办理过户

147****0182 | 2014-03-25 16:56:04

已有9个回答

  • 148****0810

    拿法院判决书就可以过户了

    查看全文↓ 2014-03-28 09:14:43
  • 157****8990

    当法院把房子判给你之后,你可以拿着判决书到你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一下产权公证,证明房屋的所有权是你的,这样就不会出现别的问题了,拆迁你也可以分到房子。希望可以帮到你

    查看全文↓ 2014-03-27 20:14:01
  • 134****6111

    需要买方一次性付款,和法院的判决书

    查看全文↓ 2014-03-27 10:02:30
  • 139****8110

    可以找个担保人去银行去还款,房产证又还款人拿回!并有原房主配合去过户!但像这种案件**好买方一次性付款!这样很省事!原房主个人资料要齐全!不齐全不能还款和过户!之前我就吃过这样的亏!

    查看全文↓ 2014-03-27 09:52:42
  • 131****0014

    应该可以这是强制招待的事情!

    查看全文↓ 2014-03-27 09:39:47
  • 156****2278

    可以找个担保人去银行去还款,房产证又还款人拿回!并有原房主配合去过户!但像这种案件**好买方一次性付款!这样很省事!原房主个人资料要齐全!不齐全不能还款和过户!之前我就吃过这样的亏!

    查看全文↓ 2014-03-26 22:34:15
  • 157****7003

    需要买方一次性付款,和法院的判决书

    查看全文↓ 2014-03-26 17:08:37
  • 147****4246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全文↓ 2014-03-26 09:37:01
  • 158****9562

    生效法律判决是有效的。但你们一直没有申请过户,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事情比较复杂了。你可以先拿判决到房屋登记机关告知产权变更,然后等拆迁工作开展再次请求法院确权。

    查看全文↓ 2014-03-25 17:18:17

相关问题

  • 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各自配偶,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房管。办理过户,有一方把住房份额买卖或是赠予过户给对方,重办一人名字房产证。如果共有产权两人是夫妻关系,只要申请办理夫妻一方名字房产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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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你在贷款还清,无抵押前提,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你和共有人,以及你俩各自配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要单身证明)。异地户籍需要双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双方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办理过户手续,就是你当初办理这个住房房产证的地界去办理,有对方把10%权益份额买卖过户给你,缴纳过户税费,就可以办理你一人名义单独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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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尚未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这时改名相对简单,因为不涉及房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仅相当于将未备案的合同变更一下当事人,只需要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就行。如果已经完成了合同网签备案,这时改名不仅需要合同另一方同意,还需要将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撤销,撤销后再将新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其程序相对麻烦。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是按揭买房,且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及抵押手续的,这时除了变更购房合同名字之外还要与贷款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如果银行尚未放款且银行同意的话,双方解除抵押协议便可。如果银行已经将贷款发放,则经过银行同意后,需要以贷款人的名义将贷款全部偿还后才可解除。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大家在买房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买房改名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是相当麻烦,而且会浪费大家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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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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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可以采取现状处置的方式进行查封、拍卖。但在拍卖前,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情况及法院拍卖不负责后续的产权办理事宜。**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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