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详情

买房时,工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133****6065 | 2014-03-25 22:17:02

已有2个回答

  • 138****8505

    一、房产认购书的内容是什么 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发展商、销售方及认购书的基本情况;
    2、所认购房产的基本情况(户型、建筑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房产的总价);
    3、订金数额、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4、付款时间(主要针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地点、帐户等;
    5、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一般为认购后的一周以内)。 签完了认购书,销售方应该给买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买房人了解以后的细节,为正式签约作准备。《签约须知》的内容有:A购房者若委托他人签约,委托书的有关证明;B关于贷款所需凭证的说明;C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说明;D购房人在签订条约时需携带的证件;E签约地点。
    二、买房时要注意什么 一防销售商五证不全营业执照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允可证、施工许可证五证不全,属非法售房,消费者定要先验证后选购。 二防商品房面积“缩”、“涨”无定。部分销售商为牟私利,常会以公摊面积不详、计算公式不公平为手段,使得有些购房者没有得到应有的面积,而有些则摊上了不该分摊的面积,徒增一份购房价款。 三防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规划,交付到消费者手中的现房与样板房、图纸不一样。一些开发商惯用变更规划和设计的手段,导致朝向改变,套型或绿地缩小。 四防劣质建材导致商品房质量问题频频出现。个别建房工程偷工减料,用材低劣,监造又不负责,导致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影响购房者居住。 五防购房合同草率签,出现纠纷维权难。一些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较随意,偏信开发商的吹嘘和诺言,而开发商往往使用虚假广告宣传,模棱两可的设置,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套住消费者,一旦合同签订或入住,消费者权益立即受损。因此,对一些责任不明的条款或于己不利的要约,消费者要敢于提出签订补充说明,无法达成一致,宁可不签。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四点: 购房时还要看拆迁安置是否落实,供水、电、气、通讯设施是否具备,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验看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有否断章取义或偷梁换柱等不法行为,对事先承诺,应在合同中明示,**好委托律师或房产土地业内专职人士给予指导。 慎购期房,对宣传广告及承诺要经过详细的咨询了解,签订详细的合同,重要协议上,凡开发商不愿签订要约的,消费者不要迁就。 妥善保存好原始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凭证、协议书等,一旦发生争议或违约,可凭证据投诉或诉诸法律。

    查看全文↓ 2014-03-27 09:09:12
  • 131****5567

    国家在第一次土地房屋改革时候用的一个办法
    就是单位上把以前给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的住房进行商品化,按照市场价格卖给职工。但是对于本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进行了补偿,把工龄折和成一定量货币的计算方法让愿意买的职工进行补差。

    查看全文↓ 2014-03-25 22:44:09

相关问题

  • 2017购房契税减免政策:1、**款比例30%,是**低的。2、贷款利率原来可以打折,但是现在是基准利率,不上浮。3、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契税减按1%征收。4、其他优惠就要看你当地政策,应该没什么了。

    全部4个回答>
  • 他们说的120万也是鉴定非普的一个标准吧,五环以外总价在120万以上都算非普。

    全部4个回答>
  • 2010年国务院《国十条》内容: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 保险 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  1、“限购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2、根据新的规定,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二套房: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全部3个回答>
  • 郑州市河南省会城市,有专家预言,郑州未来人口将达到1500万,住房问题会成为郑州的一个瓶颈。早在2011年郑州市政府就推出了住房限购政策,此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郑州市住房紧张的状况。 一、自2011年1月6日起,在郑州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未来路与农业路未交界处以中州大道为界)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 无法提供在郑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郑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同时,将根据我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对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及时进行评估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后,对外公布执行。(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上街区)。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登录限购商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同时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七、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航空港区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附加:自2011年3月4日起,对在郑州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郑州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郑州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郑州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郑州市区向其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