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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用面积分摊

156****4317 | 2014-03-26 10:18:11

已有9个回答

  • 156****5369

    您好,这个问题您得咨询一下房管局那边专门测量的人士。应该是可以算进去的。

    查看全文↓ 2014-03-29 10:16:58
  • 145****5281

    十二种情况不计入建筑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定》及建设部**新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下12种情况不能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1、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下(不含2.20米)的房屋和斜面结构屋顶,不计入建筑面积;
    2、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3、公共通道、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5、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6、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7、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8、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9、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10、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1、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1、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4、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5、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6、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

    查看全文↓ 2014-03-28 19:32:30
  • 146****7649

    2户分摊2户使用的楼梯1户分摊1户使用的楼梯在上述基础上,按套内面积比例进行各自楼梯的分摊

    查看全文↓ 2014-03-28 12:49:54
  • 145****9999

    21.1000%左右的公摊。一般高层这个数据,如果是商住楼,也有地下部分、车库等等,应该较为适中。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套内面积 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构成: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100%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查看全文↓ 2014-03-27 10:09:46
  • 136****2807

    十二种情况不计入建筑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定》及建设部**新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下12种情况不能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1、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下(不含2.20米)的房屋和斜面结构屋顶,不计入建筑面积;
    2、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3、公共通道、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5、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6、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7、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8、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9、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10、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1、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1、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4、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5、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6、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

    查看全文↓ 2014-03-27 09:43:19
  • 132****0772

    感谢斑竹的努力,我找了一些法律法规,只是没有山东省的,有北京的。北京市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何规定? 问: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是什么? 答: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问: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答: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它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问: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哪些? 答: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它购房人受益的其它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问: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问:其它有关规定: 答:
    ①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②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③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它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人结算房价。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④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它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它楼层或楼门分摊,其它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⑤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北京日报》 2001年4月10日

    查看全文↓ 2014-03-26 14:50:21
  • 145****9781

    这个要看开发商那边当时是怎么利用的,还有就是每个小区都有物业管理的条列。还有就是开发商当时交房给物业公司的时候会有相关的合同文件,公摊面积包括走廊,电梯井,楼梯

    查看全文↓ 2014-03-26 11:23:04
  • 155****9585

    这个的话您得找一下相关的专业人士来帮您看看了。

    查看全文↓ 2014-03-26 10:59:31
  • 158****6335

    这个要看开发商那边当时是怎么利用的,还有就是每个小区都有物业管理的条列。还有就是开发商当时交房给物业公司的时候会有相关的合同文件,公摊面积包括走廊,电梯井,楼梯间,及过道等等!

    查看全文↓ 2014-03-26 10:25:03

相关问题

  •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有以下三点: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全部2个回答>
  • 其实是将建筑物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全部2个回答>
  • 是指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