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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条件

137****6418 | 2014-03-28 22:16:14

已有8个回答

  • 157****0007

    房管站和企业房管科过户 贷款一次性不一样 买产权需要看企业和房管站卖不卖 一次性的话直接去办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户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卖%7E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就相当去去企业或者单位过户,需要缴纳一定过户费用,天津市使用权房买方(变更后的承租方)必须是天津市户口!

    查看全文↓ 2014-03-31 15:53:25
  • 142****2621

    首先我得问你,那公房是单位的还是房产的。如果是房产的就有可操作性。

    查看全文↓ 2014-03-31 09:26:42
  • 147****1228

    门牌号是固定的 啊 怎么会变更呢!!!!!!!

    查看全文↓ 2014-03-30 18:13:25
  • 143****1776

    是不是你房产证与土地证地址不一样?或者是你居住房子与产权证 不一致?

    查看全文↓ 2014-03-30 17:17:36
  • 131****8602

    要分哪个公司的使用权,具体手续不太一样,大部分是同一户籍下的18岁以上的全部成员一起去,产权单位,办理手续

    查看全文↓ 2014-03-30 10:00:32
  • 151****9207

    同一户籍下全部成员同意变更,去房屋所在过户部门办理

    查看全文↓ 2014-03-30 09:13:21
  • 145****5252

    就只需要一个房屋变更证

    查看全文↓ 2014-03-29 14:58:21
  • 155****4873

    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作为承租人。免费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查看全文↓ 2014-03-28 22:33:47

相关问题

  •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继续居住。如果是单位的公房,**好和单位协商一下。

    全部6个回答>
  • 专家指出,只有符合五大条件,才能进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另外,申请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若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变更。

    全部5个回答>
  • 1,在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如你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里的非优先权购买权土地,而是经营权.2,这里的承包经营权与租赁是不同的.在非属前者时,不享有所谓的优先购买权.且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3,这里的流转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4,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继续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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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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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租来家住,妻子继承丈夫的权利义务,无需另行签订合同,妻子是当然的承租人。如果用于其它用途,则可按原承租合同补签,在承租方补上承租人妻子的签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