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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如何才能落户,深圳的落户条件是什么?

157****4046 | 2014-04-01 10:20:54

已有2个回答

  • 151****3058

    首先,要先在网上对你的学历进行验证,然后是办理《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这两项办结后,再根据留学人员接收的办法,入户深圳

    查看全文↓ 2014-06-27 18:09:14
  • 133****3985

    首先,要先在网上对你的学历进行验证,然后是办理《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这两项办结后,再根据留学人员接收的办法,入户深圳

    查看全文↓ 2014-04-01 10:38:59

相关问题

  • 很抱歉!现在不能享受此政策,因为国家已经取消此项购房政策。

    全部5个回答>
  • 1,你先拿到调令,之后A房产下来去系统填写落户派出所申请改入户地。B房产未下,去你在系统填写落户的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2,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迁移证。3A房产未下,有效期快到,先入你公司的户口。待你房产下来直接去迁户。B房产已下,且已在派出所办理过改迁入地的,直接去改后的派出所。这个时间都是你自己保握的,有人两三天就办好了,你一直拿着不办入户,这谁都不好说时间,但调令有效期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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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落户深圳需要什么条件呢?深圳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积分落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市外户籍务工人员可根据积分规则计算出自己的得分并申请办理入户。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积分入户方法,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根据2015年政策,分值达到100分即可申报入户。 一、深圳积分入户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 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②身体健康;③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a.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b.居住证为当前有效状态);④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⑤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深圳积分入户分数测评: 步骤一: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 步骤二:选择“个人用户登录”,点击“注册”按钮; 步骤三:仔细填写相关“身份证、社保电脑号、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通过手机号码获得四位的验证码; 步骤四:注册成功,妥善保管注册名和密码; 步骤五:选择“在职人才引进”; 步骤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温馨提示:个人基本信息、人才引进信息、学习工作情况、婚育子女等内容需按要求填写完整有效,才能获得准确的数据。 步骤七:点击“按当前填写信息测评”,查询得出个人相应分数。 注:有些居住证是临时居住证,如果过期了没在有效期,是测评不出来的,这时只需带上居住证去就近派出所办理刷新手续即可。如何查询自己的居住证是临时(6个月)还是十年有效期呢?可点击进入,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三、深圳积分入户办理流程: ①进入深圳积分入户测评(满100分即可申办)→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才信息登记表→③网上申报→④提交资料初步审核申请→⑤积分入户公示名单(下指标)→⑥领取材料清单→准备好资料提交→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⑧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下调令)→⑨申请人(本人)到公安局及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四、深圳积分入户落户流程: 1.办理准迁证:(1).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入户地:本市配偶家庭户;‚自有或亲友合法房产立户、亲友家庭户、用人单位集体户;ƒ人才中心集体户;(2).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及证件到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人口科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户:持《积分入户通知》、《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注意:本人迁入原因须写明是“积分入户”,有随迁子女的子女迁入原因须写明是“积分入户家属随迁”; 3.入户:持《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入户档案材料及相关证件证明,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和一寸白底免冠大头照片一张,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拟入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 现在不能落户了的,想入深圳户口请参考以下政策条件,以下三类人可以入户深圳: 技术技能型人才、投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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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买房要限购、落户看积分的城市相比,石家庄这个省会城市的落户条件非常简单。2015年年初更是出台意见,放开了落户条件,六类情况都可落户,我们来看看吧。 2015石家庄买房落户政策 2015年年初,石家庄市政府公布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发布意味着石家庄将实施“户籍改革”新政,该新政将有序放开石家庄市区的落户条件,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直接落户。 同时,该《意见》中还指出六类人将允许“落户”石家庄。 第一类人 有房的人(合法固定住所):在石家庄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第二类人 优秀的人: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第三类人 优秀农民工: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优秀农民工,如果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第四类人 有“关系”的亲人:若本人有“资格”落户石家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也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五类人 两个“合法稳定”的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合法稳定职业: 1、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3、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合法稳定住所: 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第六类人 在石家庄投资经商人:在石家庄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基本原则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二)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在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固定地址上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4.在我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三)放开直系亲属人员投靠落户城镇限制。具有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落户的证明;对属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四)放宽一般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本人可以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申请办理落户。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落户。对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我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社区公共地址或亲属家庭户,同时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对符合户口迁入政策条件,无合法稳定住所,成员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可在社区公共同址上建立家庭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同时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资助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就业扶持、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城镇化建设发展大局,市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房管局、农业局、卫计委、法制办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文件精神,对照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依照职能分工,积极探索,合理制定和细化本部门相关配套改革政策的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力配合我市户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进城入市群众的各项利益接续和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和服务范围,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鹿泉区、藁城区和栾城区要紧紧抓住行政区划调整和二、三产业大发展的有力时机,重点加快推进域内农村居民的市民化工作,为全市城镇化水平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户籍改革推进过程中,对进城落户人员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予以充分保障,严禁违法强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合法形式流转。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可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以扎实推进。 (三)规范办事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全力落实各项户籍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以及借机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务公开,营造浓厚氛围,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本《意见》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市区、县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p align="right">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p align="right">2015年1月5日 <p align="right">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