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类型 >保障住房 >详情

2012年信丰申请廉租房条件是什么?

152****8247 | 2014-04-02 10:16:55

已有8个回答

  • 148****8813

    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

    查看全文↓ 2014-04-03 19:36:16
  • 148****9045

    去相关部门问问吧,那边会给你一个明确的信息

    查看全文↓ 2014-04-03 16:55:27
  • 158****0186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9.8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家庭(其中与他人合住单位职工宿舍、按市场租金租赁公房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4-04-03 16:46:53
  • 145****4906

    天津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查看全文↓ 2014-04-03 09:53:21
  • 143****6402

    月收入人均居住面积一般都这样

    查看全文↓ 2014-04-03 09:09:48
  • 132****5769

    廉租住房:(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查看全文↓ 2014-04-02 15:33:20
  • 132****4235

    申购报名需要个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泰安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貌似要求家庭年收入少于5000元人民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户籍地出具)及现住房证明(现居住地出具)(要求家庭人员人均住房面积少于多少),同时还要提供以下相应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法律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实地测量证明等;工作单位不在本行政区内的,还需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很麻烦的,而且现在好像不能审批了。
    廉租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2.家庭成员是实际居住在沈家门城区的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少于5000元。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有效的《舟山市普陀区**低生活保障证》,或已领取由总工会发放有效的《舟山市普陀区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优先给予考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房补贴标准由区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每年定期核定公布。2006年配租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标准确定。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配租,户配租费用上限为每月252元。

    查看全文↓ 2014-04-02 13:04:40
  • 142****5669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
    (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
    (四)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收入包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属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区房产、民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在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由该家庭成员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由其本人如实申报其收入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分别由营业场所或企业住所所处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的,由申请人申报,户籍所在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其申报或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申请家庭属本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且鉴定结论适用于整幢房屋危险且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参照无自住房情形处理。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债、协议抵债方式转让的住房。
    第十九条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并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按评分高低、轮候顺序等因素实施安排住房实物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无自住房户计15分;
    (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8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计6分;
    (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10分,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6分;
    (四)申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代加2分;
    (五)家庭人口为1人的计2分,每增加1人加计0.8分;
    (六)申请家庭经确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轮候时间在4个月(含4个月)以上,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轮候时间增加1个月加计0.5分;
    (七)申请家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的,加3分。

    查看全文↓ 2014-04-02 10:43:24

相关问题

  •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9.8平方米(不含))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3)无房户家庭(其中与他人合住单位职工宿舍、按市场租金租赁公房的除外)。

  • 此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享受过2011年吉林市廉租房租赁补贴;三是正在享受低保无房在保障政策中前三类或分类施保中有优抚对象家庭,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家庭中一、二类患大病、重病人员的家庭;一、二类有严重残疾人员的家庭;有两名7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老兵、三属、伤残军人。

  • 西固廉租房在那个地方

    全部4个回答>
  •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菏泽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低保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1591元; 3、申请人无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

  • 年收入2万5以下,没有多少存款,无房的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