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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条件问题

152****2174 | 2014-04-03 20:52:56

已有7个回答

  • 147****3355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
    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买方甲逾期不支付货款,卖方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货款的诉讼。
    只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对甲的到期债权,对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甲的权利。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
    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事实,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比如婚姻纠纷,婚姻缔结的时间、双方感情状况。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害后果。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履行的时间、地点,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理由,指提出诉讼的原因,比如要求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赔偿,是因为对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对方迟延交付货物。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上诉。

    查看全文↓ 2014-04-06 14:25:22
  • 142****5461

    你好!拿出可以证明那块地是你的!然后可以上诉!但是大家是亲属关系那就私下解决吧!希望可以帮到你!

    查看全文↓ 2014-04-05 20:00:26
  • 145****1197

    你好,采用区别说,谢谢,望采纳!

    查看全文↓ 2014-04-05 09:25:58
  • 158****8788

    单位集资房如果处理,你们有优先购买权,但你们既然不能证明单位已将部分房产出售,也就无所谓优先购买权,可以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

    查看全文↓ 2014-04-04 15:54:40
  • 155****9101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查看全文↓ 2014-04-04 13:10:52
  • 137****2043

    这种情况我接触过,有土地使用证但没地籍档案,这种称之为“有证无档案”,正如网友说的一样,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盖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就得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它的合法性。现在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机构合并及业务承袭,国土局就于法于理都应该负起这个责任,不应该忽悠老百姓,说没档案,就一推了事。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上条法文可以看出,目前国土部门根据不同申请和需要只有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没有再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不管有没有发,我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有职责帮你换发壹本土地使用证(因为历史原因,当时对国有、集体概念不清,而且老百姓也不在意,土地性质写的很随意。你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中登记栏中如果有载明为集体,就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有些宅基地使用权证也载明“地基属于国家所有”,就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从站在国土局的角度,操作起来也有难处:1、日常土地登记或用地批准行政行为中没有这种“有证无档案”的业务,工作人员没有可参考的指导意见甚至法律法规依据;2、有证无档案是历史遗留问题,全国很多地方在80年代初,当时的土地管理工作还放在当地农业部门(农业局下设一个土地管理办公室),也有的跟建设规划部门并在一起,《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经多次修改,单独建立土地管理局大多是1988年初,就说土地管理局建立后,乡镇土地管理所可能还没同时建立,1992-1999年期间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归乡镇一级政府管,那么这个时期形成的和保管的关于土地管理工作档案在数次移交工作中,就会遗失,甚至由于管理意识淡薄,根本就没建立档案。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向来对机关事业单位是个老大难问题,没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基本情况掌握和魄力,是下不了解决“有证无档案”问题决心的,也考量部门负责人的决策能力,作出的解决方案既要服众又要相对合理合法;3、“有证无档案”问题牵涉到国土部门多个科室(包括用地科、地籍科、基层国土所),在部门领导没明确表态的前提下,大家心里其实是不愿意去接触这个“新业务”的。
    我粗略给出这一问题解决的初步意见,仅供参考。1、“有证无档案”,必须当一个民生工程来做,毕竟老百姓这个宅基地使用权证不是偷来的、抢来的,是国家部门发放给他的(不过当时发土地证时,你的房屋和土地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土地和房屋都符合发证年限,不需土地规划审批,别说明明是违章,因为乡镇部门有熟人,就给你填发一本,干脆故意不建立档案);2、“有证无档案”,要使整个问题解决,两个事情必须也要做,一个事是建立土地使用证的地籍档案,另一个事是根据实际情况换发土地使用证。至于地籍档案,它**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材料,如果你的土地证是在土地管理部门成立后发放的,我建议先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个人建房用地呈批表等),如果土地证发生在土地管理部门前,就只要基层国土所进行调查,进行房屋年限调查,由地籍科直接建立档案,不牵涉到补办用地批准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3、只要房屋不属于违章,或者说能通过土地监察处罚补办用地手续的,我觉得国土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公告注销,再按土地初始登记的程序去办理老百姓该间房屋的土地证也可;4、当然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希望你能成功。还有国土部门如果说你的证不要换,而且说有法律效应,你可以反过来问他,你想把它通过合法分家析家的方式给下一代、申请老屋翻建或申请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既然有效,它就非得给你办,如果说不给办,那问他是什么原因?是不是说宅基地使用权证又没效了?我认为国土部门不能自顾自圆其说。这证一定要建立档案的,不能忽悠别人。

    查看全文↓ 2014-04-04 10:21:15
  • 134****1625

    可以打官司,你们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不用担心的

    查看全文↓ 2014-04-03 2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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