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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能执行吗? 民事诉讼可以强制执行我的首套按揭贷款的房子吗

152****9310 | 2019-06-06 11:02:15

已有3个回答

  • 132****3219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信息向发卡行申领邮储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

    查看全文↓ 2019-06-06 11:02:31
  • 154****3727

    果法院认为你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的情况下,因妨害执行才会出现被拘留的情况。
    如果 你没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隐藏财产,那么就不会拘留。你需要主动去法院申报你的财产。
    如果你的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就会执行终止。
    如果你有财产,不让法院执行,那么会拘留你。

    查看全文↓ 2019-06-06 11:02:27
  • 154****4259

    执行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对于违法建筑的执行,也要区分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分别讨论。



    一、金钱债权的执行:可以执行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不论违法建筑是否是抵押物,执行的目的都是满足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所针对的是其财产属性。站在民事权利和物的属性的角度(而非行政管理的角度),违法建筑无疑是具备财产属性的,因此,原则上违法建筑可以执行。



    但是,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法院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的时候必须要考虑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问题。



    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这个原则性的规定说明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司法权要尊重行政权。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法院不能通过协助执行的方式使之合法化,即强行登记。在此需补充说明的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通过该条可以看出,即便违法建筑不能通过改正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或相关主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也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



    也就是说,不论行政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终能否过户持什么态度,法院都可以通过拍卖等执行措施将违法建筑变现。



    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使之合法后才能强制登记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主要是对于确权诉讼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或者买卖合同要求继续履行诉讼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丁某某与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对涉讼房屋的权利转移作出限制,但物权未灭失,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行政机关限制交易的目的在于督促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律手续;被告即使未出售房屋,也应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使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恢复原状系被告应尽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被告石某明知涉讼房屋附有违法建筑仍予出售,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涉讼房屋存在的违法状态,应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后交付原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丁某某同意被告按现状交付房屋,并自愿替代被告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原告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符合行政机关的执法目的,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在恢复原状时,房屋的四至、外观形状、层高等应与登记内容一致,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被告应于原告恢复原状、通过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并撤销交易限制后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手续。”并判决:“被告石某应于原告丁某某将涉讼房屋恢复至产权登记状态且行政机关撤销上述房屋房地产转移登记限制后协助原告丁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的观点是法院可以支持房屋买受人对违法建筑过户的诉请,但是过户前要使违法建筑合法化。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房屋有房产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违建,房产管理部门认为不得办理过户登记,则法院不能支持买受人要求卖售人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请(就像房屋存在另案首封,法院不支持买受人要求过户的诉请一样)。



    不论是上述哪种观点,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过户的前提都有一个,即消除违法部分,使违法建筑合法化。从执行的角度,对于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先使违法建筑合法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后才能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6-06 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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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有房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一、有财产拒不履行,涉及法律责任。拘留、罚款、拒执罪。第二、按揭房产还未办理接房手续或者还未装修入住的话,则极大可能被查封、拍卖。但涉及房产这类不可分的财产,不太涉及超标的问题。毕竟拒不付款,是责任。第三、若已入住,涉及唯一住房,即便不拍卖。也会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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