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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的定义

144****2155 | 2014-04-05 12:38:42

已有6个回答

  • 148****9926

    简单的说建筑物就是构架供人类使用的结构,围墙是划清地域的标志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32:28
  • 146****0484

    建筑物
    是指人工建造而成的房屋和构筑物,如墙体、楼地层、楼梯、门窗基础。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01:25
  • 153****4988

    建筑物通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一般指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31:40
  • 154****0271

    广义: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狭义:即指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等,能够遮风挡雨,供人们在内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不包含构筑物。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水井、隧道等。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03:52
  • 139****7522

    应该算是筏板基础。
    基础按构造形式不同,可分为:
    条形基础:是指呈连续的带形基础,包括墙下条形基础和柱下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是指基础呈独立的块状,形成有台阶形、锥形、杯形的等。
    筏板基础:是一块支承着许多柱子或墙的钢筋混凝土板,板直接作用于地基上,一块整板把所有的单独基础连在一起,不仅使地基上的单位面积压力减小,也使整个地基的承载力增大。
    箱形基础:主要是指由底板、顶板、侧板和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对于抵抗地震荷载的作用极为有利。
    桩基础:由设置于土中的桩和承接上部结构的承台组成。

    查看全文↓ 2014-04-06 15:39:08
  • 154****1827

    建筑物统称“建筑”。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游憩、观赏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厂、住宅、厅堂馆所、亭台楼阁、畜禽棚舍和纪念性建筑等。


    围墙中国人对围墙有独到的见解。皇宫有高墙掩映,城墙用来防御进攻,园林用围墙来障人眼目,造成一种逃避和特定的审美效果。

    民间的围墙讲究的是防范,防范贼也防范君子。中国自古以来很少有不建围墙的城市、建筑或家庭;干任何事情先将自己圈起来找到一种安全感和神秘感,先将自己包装起来再图发展。农民房子还没有修先将院子围好,单位的围墙也是马虎不得的,别的经费都可以打折扣,唯独围墙是借钱也要修的。

    盆地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围墙,四川四川,四面是山,打起仗来平平安安。蜀人以此为心理平衡,甚至呷着烧酒,啜着三花,啖着回锅肉,管你外面的世界多么精彩,外面的世界不同样也十分无奈吗?蜀人有蜀人的世界。

    我们被一层层钢筋的或天然的围墙围起来,仍然惶惶不可终日,我们用水泥将自己包装,阳台还要装上铁护栏,门是防盗门,能够围起来的都围起来,连心灵也围上一层层围墙,互相防范,警惕,大家都在自己构筑的围墙后面老谋深算。

    走上街去,下到乡下,哪里没有围墙?一个个院子围得铁桶似的,但仍然有无数的人家被盗,无数的人被骗,无数的儿童被拐卖,连女研究生都被骗去北方卖成好价钱。人们叹一阵气摇一阵头,只好回去加倍修围墙,越修越高,越修越坚固,一个个恨不得都窝在装甲里,用潜望镜窥望世界。


    字典中 围墙 字的解释:
    围墙 :花园、公园或园林或房屋周围的砖石墙

    查看全文↓ 2014-04-05 13:05:45

相关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继衣食之后的居住问题日趋突出,对建筑面积的增长需求和土地面积的有限性,都促使建筑物不断向高空发展,而由此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象日益增多,但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关规定,从而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只能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人大建议稿,社科院建议稿和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三个建议稿都无一例外的肯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在此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对各建议稿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评析,以期望对在物权法中更完善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所帮助。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穴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观念的萌芽,滥觞于人类文明之始的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和交换的发展,人口大量集聚于城市,城市得以形成。为满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经营的需要,公元前两千年的古巴伦王国,产生了类似于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形态,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正式萌芽。在罗马法中,由于贯彻了“一物一权”主义的原则,尤其是确认了所谓“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建筑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属土地所有人”的原则,所以并不存在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问题。其后的日耳曼法,曾经形成所谓的“阶层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并不完整。自十九世纪上半叶开始,英、法、德、意、瑞(士)等国先后进行了工业革命,加速了城市和工业中心的急剧发展。随着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发展,高屋建筑拔地而起,多个业主或承租人共同使用同一楼宇的现象出现,但与此相关的楼宇管理问题日显突出,要求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呼声高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44条的规定,开创了近代民法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先河。此后,意、葡、西(班牙)、瑞(士)以及旧中国国民政府的民法典等先后建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进入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堪称人类浩劫,原有建筑物遭到极大破坏。另一方面人口激增,并纷纷涌向城市,致使住宅问题更趋严峻。但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客观上又为建筑物向更高的立体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各国或重新检讨已有的法律制度,或者积极创设新的理论体系,促进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关于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并且为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二元论说”和“三元论说”。 依“二元论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所有一建筑物时,各所有人对其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对全体所有人共同使用或数个所有人之间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的一种复合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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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房子的位置是一个很关键的选择点,现在的高层很多楼层和居住的方位都很不标准,但是房产商却说自己的房子位置好,来欺骗消费者,其实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住房朝向跟地域和地形以及风向有关,另外周边道路走向有关。第二、居住的地方一定要有合适的阳光,同时也不能阳光一直照射,所以两者要合适才可以,而朝南面的房子可以保持充足的阳光,特别是在冬天阳光也一样能照射到同样的深处,对自己家人健康有利。第三、朝南面的房子还有一个好处是夏季阳光直射的时候,由于是南面的房子,所以你的屋内受不到强烈日光的照射,这样家里的居住环境就会好很多,提高生活的质量。第四、朝南的房子是**佳的房子,所以我们选择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大致的方向,个人建议大家可以选择正南朝向的房子,或者是东南朝向的房子,也可以选择西南朝向的房子光照都十分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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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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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住宅建筑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方法是: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按其阳台净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住宅建筑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另外,在住宅的建筑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和挂(壁)板,如:柱、垛、勒脚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60厘米以内的钢梯。   (3)独立不贴于外墙的烟囱、烟道、贮水池等构筑物。   (4)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   (5)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设备层)。   (6)单层住宅的分隔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7)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间。   从以上可以看出,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起来比较复杂,不仅规定多,而且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消费者在购房时,如果对此不了解,或者对计算出的结果表示怀疑,可以咨询专业人员或请专门测量机构,依照上述标准重新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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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的层高指的是以层为单位进行计算,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简单来说指的就是上下两层楼面与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按照国家所发布的住宅模数标准中明确规定针对于砖混结构的住宅,层高的标准在2.6米到2.8米之间。出于对成本以及节约建材的考虑,一般的住宅层高都在2.8米左右,如果层高过低会影响居住感,给业主一种比较压抑的感觉。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过2.8米,在整栋房屋当中,卧室和起居室的层高净高不能够低于2.4米。为了能够保障住房的安全和卫生,所以卫生间楼面和地面的近距离不能够低于1.9米,而且不影响开门开窗。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的层高应该在购房合同当中进行具体的体现,如果交房时没有达到具体的标准,开发商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