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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二手房合同有什么风险?

137****7739 | 2014-04-10 19:20:13

已有6个回答

  • 138****3734

    你的定金和中介费腿不回来时一定了。但是说赔总房款的20%那是不可能的。

    查看全文↓ 2014-04-13 14:35:43
  • 131****5261

    夫妻之间代签也需委托
    代签合同在二手房买卖时比较常见,这种交易方式本身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除了常见的定金合同、房产买卖合同之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还可委托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代理还贷、退保、代理变更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支付相关税费等诸多事宜,都可实行代签方式。代签合同并不总是会出问题,但是在房价出现剧烈波动时,尤其是房价快速上涨时,卖方往往以代签为借口终止合同。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恶意代签合同。因此,代签合同要求交易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亲人之间委托代签形式**多,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等,当然也有朋友之间委托。有一些人对代签这种形式有些误解,比如在出售共同财产时,法律规定需要所有产权人都到场签订买卖合同,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少人认为丈夫或妻子可以代替对方签字,但一旦产生纠纷,这种代签的做法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建议:为了确定买卖的二手房是不是共同财产,二手房在交易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房屋的产权归属,仔细审核房产证,必要时要向当地的房管局或建委查询,看房屋是否登记为共有产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买方尤其应审核或查询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婚姻状况与结婚时间,注意房屋是不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在很多情况下,尽管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但由于产权人已婚,而且结婚的时间早于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通常为其夫妻共有,转让时必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代签委托书应经过公证
    对于授权委托书公证的真伪情况,买方也应该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具体核实,避免出现委托书造假的情况。境外人士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领事馆出具的公证书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委托人提供了产权人签署的、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买家一定要了解代理人的代理范围。买家必须要了解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多大,同时,其代理时限有多长。业内人士提醒买方,代理人通常可以代理的范围包括签订定金合同、买卖合同、代理收取定金、办理产权转移、支付税费、交房等十一项内容,不能超越代理范围。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50:55
  • 141****3204

    可以代签,但是必须出具房东的委托书,不然属于违规操作行为,房东的委托书是需要在公证处公证的才算有效。如果未出具房东的委托书,中介代签属于违规操作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购买方没有任何保障

    查看全文↓ 2014-04-12 22:36:47
  • 144****8655

    这个是有一定风险的,不过你去房管局办理正式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是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并照相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场,代理人必须携带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方能办理。

    查看全文↓ 2014-04-12 18:16:44
  • 156****6500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你违约了,关于面积问题,**后签合同的时候你也认同了,关于你说的代签的问题,首先定金是你交的,说明你代理关系成立,关于你说的一个月内不买有房款20%的违约金问题,还得看看你的合同,你可以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4-11 18:52:15
  • 147****0888

    您好:有可能合同会判无效啊

    查看全文↓ 2014-04-10 19:32:33

相关问题

  • 1、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2、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赋可能大幅增加。比如,购房人实际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却只取得1万元的购房发票,再转让时购房成本只能以1万元计算,会导致其相关税赋的大幅增加。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

  • 房产证如果是两人的名,你不同意也不能过户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你追认的话生效。但是你老婆委托中介代理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

  • 在二手房的买卖中,阴阳合同经常采用这样的两种方式,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 二手房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均存在风险,下面详述之: (一)买方存在的风险 首先对买方来说,其可能受益**大,也是阴阳合同积极的追求者,但相应地,买方也承担了风险。主要体现在: 1、可能导致价格条款无效,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被撤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虚假的价格条款将会被认定无效。 2、为以后自己的房子操作带来麻烦,再售时同样承担高费用的风险。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买家如再出售该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 3、如果房子的价格出现上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现实中曾发生过因这种阴阳合同买卖二手房,因房价上涨,卖方主张合同违法撤销合同,致使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4、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可能将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数额达到标准时,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卖方存在的风险 卖方同样面临风险,表面上看,虽说卖方看没有太大损失,但是风险同样不少。其主要风险表现为: 1、给自己的买卖合同埋下隐患。由于阴阳合同上的房价低于实际价格且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和损害国家利益,会大大增加买方的心理变化,如果买方反悔,卖方将面临着承担利息、房价下跌等损失,还存在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 2、如果买方不按期支付备案价格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备案价格进行交易,卖方将陷于困境中,采取协商、催讨、起诉方式,都会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 3、同样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 总之,二手房阴阳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存在风险的,故而请意欲签订二手房阴阳合同的朋友们多作考虑,不要因为贪便宜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高昂风险。 二手房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讲,法院在认定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阴阳合同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以上便是对二手房阴阳合同存在哪些风险以及法律效力如何的简要分析。在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因为二手房阴阳合同是不合法的,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危害,对买卖双方均有风险,所以,建议在买卖二手房签合同时要小心谨慎,避免签订阴阳合同。贪图一时的便宜,或许会引发严重的后果,比如说偷税的数目很大,已经达到入罪的标准了。如果您不小心或者当初无意签订了阴阳合同,那么,建议您**好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帮忙,让他帮您分析和降低合同可能给您带来的风险。

  • 购房避税:二手房阴阳合同无效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8 年 3 月,张某通过北京某知名房产中介公司(下称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该房屋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某社区,建筑面积 105 平米,单价约 10000 元人民 / 平方米,总价 1100000 元人民。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声称:可以做一个“避税合同”,让张某少缴税;房主李某不愿意,要求合同单价与总价如实填写,经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勉强签字同意。 2008 年 4 月 15 日 ,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订三份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与总价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单价 5000 元 / 平方米,综合补偿金 575000 元,总价 1100000 元人民币,** 40 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 2008 年 5 月,北京市房价开始下跌,张某开始犹豫不决; 2008 年 5 月 10 日 ,张某明确告知李某,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张某支付的“定金” 20000 元人民币;同时,张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40000 元人民币。李某觉得非常“冤屈” ---- 难道自己卖房还卖出了毛病?中介公司更是理直气壮:你张某自己违约,我们不会退还任何费用。 2008 年 6 月,张某将李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定金支付利息;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赔偿损失。 2008 年 8 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出判决:( 1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 2 万元;( 3 )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40000 元;( 4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论 1 、二手房买卖中,“避税”合同、阴阳合同无效。眼下,房产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后,唆使买卖双方签订所谓的避税合同 ---- 通过分解房屋总价的方式达到买受人或出卖人少缴税费的目的。当事人对此行为也是将信将疑,加上中介人员的“讲解”,便同意了这个“惯例”。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 52 条第 2 项)。 2 、“避税”合同、阴阳合同无效之后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恢复原状是基本的后果: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同法第 58 条)。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依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相似:合同一方因为对方违约而行使解除权后,对方并不因此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都存在过错,因而,法院并没有支持张某的赔偿请求。 3 、“避税”合同、阴阳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425 条第 2 款)。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中介公司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4 、合同无效,房价涨跌的损失由谁承担。双方签订合同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期间,房价可能发生变化:房价上涨,购房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金钱才能买到同样大小的房屋;房价下跌,卖房人的房屋贬值,遭受损失。这部分损失,划定责任承担时,应当视情况而定: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是,双方都有恶意的时候,此类损害赔偿的要求很难得到支持。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2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8 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25 条第 2 款: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需家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 2005 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 ( 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 2006 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 , 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 010-67675113 , , ;张律师主页: http://www.yyylaw.com ;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  

  • 二手房交易签合同前十项注意(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二、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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