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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中变更登记与更正登记有何分别?

147****8173 | 2014-04-10 19:57:29

已有5个回答

  • 154****9476

    房地产变更登记是指因独用宗地的房地产权利人更名、地名改变等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更正登记是指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答案补充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查看全文↓ 2014-04-13 10:28:50
  • 137****6261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查看全文↓ 2014-04-11 22:56:12
  • 157****6740

    依法改名字决是不犯罪.可拿户口簿到派出所填申请表,您想办理身份证改名字,那首先要更改户口上的名字,因为身份证上的姓名与户口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所以您依法享有姓名权,可以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公民依法办理姓名变更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只是如果你成年了,那将非常难改.
    根据《关于对公民要求更改姓名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079号)的规定:“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应予更改。”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更改:一、被收养的小孩;二、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三、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四、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五、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六、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七、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八、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更改姓名所需资料:(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3)其他能够说明变更姓名理由的原始资料。更改的程序:本人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审批。办理变更姓名手续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查看全文↓ 2014-04-11 19:01:44
  • 138****8837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查看全文↓ 2014-04-11 12:11:49
  • 131****8426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查看全文↓ 2014-04-10 20:26:28

相关问题

  • 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 地产使用用途改变;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

  • 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地产使用用途改变;(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

  •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 房产属不动产,具有价值大、毁损风险小等特点,房产抵押是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担保形式。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由于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致使房产抵押存在种种问题———一、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二、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三、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四、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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