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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很有时代性)

144****3397 | 2014-04-15 19:08:08

已有5个回答

  • 156****1276

    如果那份协议写明是因为换房而先解除原来的买房合同的话,协议现在又在开放商手里,对你不利

    查看全文↓ 2014-04-18 10:33:24
  • 148****7159

    不可能退钱的!因为同意你退房的条件是你换房,什么是换房?就是说你还在那里买房他们才会和你签解除合同,你现在不买了当时的协议就无效,那就是你违约了!那还不好明白吗?

    查看全文↓ 2014-04-18 10:19:42
  • 135****0816

    这个是开发商的责任,他们应该退还你的房屋价款及由此带来损失的利息。

    查看全文↓ 2014-04-17 09:30:26
  • 137****6503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概念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即上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法律 调整的对象,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包含三个要素:
    1、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也即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2)买受人是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并支付相应价款取得商品房产权的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客体为商品房。如果再深入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应包括商品房的权属确认、变更、终止及其登记发证行为。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的要素,也可以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商品房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和法律依据
    (一)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法律文件:包括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解答、批复等,可作为立法的一种补充而运用于司法审判中,例如,2003年3月24日**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一个很有针对性的司法文件。
    三、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几点认识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何适用现有法律法规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既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有利的地方,也有明显不利之处,而一些尚待进一步明确的模糊性表述,既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通过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在经营(购房)中趋利避害提供了可能。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有利、对买受人相对不利的规定
    1、规定了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并出示预售许可证明,这是行政法规中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只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应视为无效。而此次司法解释在本条中又通过书面形式,给开发商开了一个口子,形成开发商在预售时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无所谓,只要在发生纠纷、且一方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可认定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发生纠纷后始终未提起诉讼,那么,均可以追认合同有效。这一条,本质上造成了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但客观上有利于开发商事后亡羊补牢。同时,对买受人造成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查看全文↓ 2014-04-16 16:30:05
  • 155****4968

    **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如果这样对你非常的不利,你当初签的协议在开发商手里,虽然没开发商没有盖章,但他可以找个公司的代理人签字补上,这也可以升效的!**多你就按降价后的单价买他的房子,这样**好了!

    查看全文↓ 2014-04-15 19:41:43

相关问题

  • 像这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应该是这样的:卖方不只是要返还原价款还应该返还购房款的利息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不愿意支付这些款款,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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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交定金的时候,开发商的售楼员的那些说辞有书面证据吗?可以要求给你退定金。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全部6个回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做出了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购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数额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 关键是面积 楼层 以及供暖方式

    全部9个回答>
  •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对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梳理,2006年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消费者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2005、2006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仲裁案件1162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304件,约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6.2%,其中近85%属于消费者针对开发商提起的维权申请。 2、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比例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维权成功的比例不断提高。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近一半案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充分体现了西安仲裁委员会和谐仲裁的宗旨,有效化解了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经仲裁庭裁决结案的案件中,九成以上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仲裁请求。 3、形成了新的消费者维权热点问题。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占到近四成,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占到三成左右,对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发生的纠纷占到两成左右,二手房买卖、其他类型案件占到一成左右。 4、消费者集体维权的意识有待不断引导。2006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67件案件中,仅有3件消费者集体维权案件,**多的一件70户,**少的一件13户。因商品房纠纷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不少消费者持以观望的态度,消极等待其他消费者案件处理结果,不愿直接实施维权行为。在具体维权过程中,部分消费者缺少集体维权意识的特点十分明显。 ★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消费提示: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在2006年接受咨询及受理的案件中,近一半业务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比例与西安仲裁委员会基本一致。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结合承办案件的具体特点,将几宗有代表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带给大家,通过剖析、提示,希望能对广大购房消费者有所帮助。 a、开发商逾期交房、交房不符合约定条件纠纷案例: 案例1、2004年7月间,吴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吴先生;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吴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承担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一再拖延交付时间,直至2006年7月间,方通知吴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吴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于2006年8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西安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裁决支持吴先生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的请求,部分支持了吴先生赔偿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