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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经营补偿问题

132****1533 | 2014-04-16 17:47:58

已有5个回答

  • 135****1071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这是政策问题,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4-19 14:31:54
  • 141****3297

    你不是产权人得到不拆迁赔偿的

    查看全文↓ 2014-04-19 09:54:27
  • 158****6727

    对于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裁决不服的,可以行政起诉。

    查看全文↓ 2014-04-19 09:46:25
  • 158****0379

    这很正常,当然你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现在就不该要求格外的权利。本身就是住宅手续,虽然被改为商用,但产权证上应该有明示,住宅就是住宅,按住宅补偿一点问题也没有。你的员人没有交过保险,怎么能证明就是你的员工,怎么证明他们的工作时间?也许是你找的亲戚朋友充数呢,你没有证明的情况下,就是无效的。
    老百姓也不能只图省钱呀。

    查看全文↓ 2014-04-18 21:43:53
  • 147****6403

    现在是安地方标准的............

    查看全文↓ 2014-04-16 17: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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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10个回答>
  • 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处理方法: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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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前应该首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具备下述五个条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它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情况、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费用;(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户(根据当地具体规定确定)。上述条件完成后,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没有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的单位,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这次拆迁如果依照程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那就是依法取得的。即使经常存在先拆迁后办理许可证的情况,按程序来讲是不合理的,但一般状况下无法取得确实的证据,而且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也不存在什么太大的意义。需要了解的是,如果有拆迁许可证,那它的拆迁期限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拆迁期限是不会过长的。如果确实是大范围、长时间的拆迁活动,一般也是按阶段进行。如果你们的这次拆迁至今为止仍在拆迁许可期限之内,那应当继续使用原有的拆迁条例,只不过新条例上规定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个人觉得司法权没有独立,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已经过了拆迁许可的期限,拆迁人继续进行拆迁活动的,应当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手续。这种情况我也没找到确切的依据和说法,我想应该遵循新的拆迁条例的规定来继续进行拆迁活动吧。但如果拆迁活动进行了一半,考虑到整个拆迁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继续按照原来的补偿安置方案走可以说是肯定的。一点个人意见,欢迎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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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县级以上人民**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的标准判决补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二、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如何处理?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椐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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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处理方法: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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