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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强制拆迁么?

138****5918 | 2014-04-18 17:08:12

已有8个回答

  • 156****2367

    国家的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强制拆迁形式;一是司法强迁就是由法院来强制拆迁二是行政强迁,就是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没有适用法律,政府也不支持.
    如果因利益关系经协商无果,以致造成旧城改造无法按期进行,可以通过法院听证(有的要经过两次听证)以后,实施强制拆迁.

    查看全文↓ 2014-04-21 12:08:08
  • 134****2972

    首先,你的房屋是城镇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村民自建房。
    若是城镇房屋,关键的问题是你的房屋有没有产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换句话说,就是你的房屋是不是合法的建筑。不合法可以强制拆除。如果是合法的,在没有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方为商业运作需要(比如地产公司),则不必理会,未协商一致不能强制拆除。另一种是用于公益事业,特指比如重大基础设施(防护提、水库等)、重大交通设施(15米以上重要公路、铁道、桥梁等),则在赔偿方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先行进行强制拆除。
    如果你的房屋是属于村民自建房,那么必须按照整村参与征地拆迁的方式,需要有全体集体村民90%以上自愿同意,才能开展相关征地拆迁工作,并协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而且需要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同意拆迁达到要求的结果需要对外公示,……等等等等。
    **后,如果你的房屋属于目前很少见的旧城棚户区的老房子,没有相关的权利证明的。虽然目前相关政策不齐全,但一般情况下对于弱势群体的棚户区拆迁大都有较好的政策扶持。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棚户区强制拆迁会造成极大的负面社会影响。所以,你需要向有关部门据理力争,积极反应问题,应该会有较好的解决办法。

    查看全文↓ 2014-04-21 10:14:20
  • 135****9859

    会,但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查看全文↓ 2014-04-20 21:38:41
  • 136****5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
    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
    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4-20 12:00:27
  • 142****8240

    有可能会强拆的 ,

    查看全文↓ 2014-04-20 11:27:33
  • 135****0219

    哪种情况都不能 只是现实中已经歪曲了

    查看全文↓ 2014-04-20 09:23:45
  • 144****97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听证或仲裁,也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合议裁定或判决。如判决生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通过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强制拆迁。**要强拆,要一定的原因和程序。不可以可以把

    查看全文↓ 2014-04-19 09:54:03
  • 138****1653

    好像没有什么情况

    查看全文↓ 2014-04-18 17: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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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他当然不可以强制拆迁,不要怕那些当官的,你比较一下周围的拆迁补贴数额,如果真的是不合理,他们又不能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现在的中国社会啊……太黑暗了,总有一天要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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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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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现在不让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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