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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33****0553 | 2014-04-19 17: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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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0801

    与正常的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一样,就是多交纳一个费用,正常规定是有房主承担综合地价款,不过现在房主净得,估计需要购房者您来支付了,不过是根据他这套经济适用房时候的价格交纳,所以应该不是特别多,如果通过正规中介公司操作,基本不会出现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4-20 10:04:44
  • 139****5641

    按照国家二手房买卖交易相关政策规定,二手房屋买卖契税是由买受人来承担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出卖人承担的,满五年的商品房不收取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10%也是由业主缴纳。
    不过二手房买卖交易一般是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的,因为出卖人大多不会计算税费,也不知道具体要交多少钱的税费,所以出卖人把税费从房价里刨出去了,只计算到手的钱,其它不管。
    以上是北京二手房交易市场现在的情况,有时候也有例外,我就遇见过房主主动承担所有税费的,但是房价会比相同的房子价位要稍高,包所有税费听起来十分诱人,可是当购房人仔细计算一下会发现实际没有占到什么便宜。
    上面是本人这么多年来总结的经验,希望能帮到你。

    查看全文↓ 2014-04-19 18:00:55

相关问题

  • 对于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来说,在国家政策利好的情况下出手在合适不过。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购房者在买房落户之前别忘了算一算自己应该准备哪些买房费用。下文***网为您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要的费用及五种不能申购经济房的情况。想要购买经济房的购房者要注意了,看好再出手。 <p style="text-align:center;"> 一、购房者买经济适用房费用使用情况 1、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3%;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契税按1%收取;若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契税比例为1.5%。二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契税按1%收取;若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契税比例为2%。三套房或多套房,契税比例按3%收取。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房屋,每套的买卖交易手续费为250元;如果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已免):买卖双方分别缴纳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①登记费:0.3元/平方米; ②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5元/证。 二、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五种情况 购房者应该明确自己是否存在以下五种情况,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况是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购房者;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人落户的购房者;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购房者; 4、离婚前已经享受过政府的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购房者。 <p style="text-align:center;"> 三、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了,房主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时间按照完税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计算。 ①已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房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未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如果房主想要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那么房屋的单价不能高于购买时的单价,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无论什么情况下,购房者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都要做好资金规划,别忘了经济适用房除了购买条件,出售也是要满足出售条件的。另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税费收取情况一定要弄清楚,以免到时出现资金准备不充足的尴尬情况。

  • 分三种: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一手经济适用房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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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经适房购买要点1、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2、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则不受限制。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4、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合同签订注意要点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对于经适房的一些注意点就暂时浅显的讲这些,可以期待日后更为详细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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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价格是ZF定的,也会参考开发商的成本等问题,一般说来是会低于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的,各个区县都不一样不过目前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很多已经超过8000/平米了,就目前来说确实很多能申请到的人买不起了到底怎么回事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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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三章 审核程序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第十三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核材料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二)入户调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三)组织评议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四)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四章轮候配售第十八条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第十九条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第二十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第二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第二十二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具体参考 我要A家家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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