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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的房产税请问是怎样计算?什么时候执行的?

143****6425 | 2014-04-23 12:03:09

已有2个回答

  • 146****4140

    1、按年初1月1日房产原值征收(就是只有自用房产,非出租的),适用税率1.2%
    应交房产税=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1.2%
    扣除比例为10%-3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你可以看您省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如果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计征 ,适用税率12%
    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如果是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可以据财税(2008)24号享受4%优惠;如果是职工宿舍出租给职工且租金没有超过政府价格的,可以据财税(2000)125号依法申请免税);
    3、根据当地的优惠政策,一些房产可以免税
    4、房产才缴税,一些建筑物是不要缴税的,比例围墙,水塔,道路,油气灌等等虽然做账是在建筑物表示,但免税

    查看全文↓ 2014-04-26 09:56:19
  • 133****1468

    关于上海房产税计算方法可以参考下面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查看全文↓ 2014-04-23 12:32:52

相关问题

  • 房产税开征**新消息:房产税已试点多年,何时会全面征收?在2014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财经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房产税的立法工作将在2016年年底完成,2017年有望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据悉房产税在重庆和上海已试点多年,关于全面开征后房产税如何计算,我们可以来借鉴一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在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在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说,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4、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中,独栋商品住宅税率为0.5%;高档住房中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 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按照这样一个总体思路。目前,我们正在设计、完善,同时再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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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未来的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按新规定,以后购房者每年在支付房地产税时,还需额外支付新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草案尚未正式形成,真正执行,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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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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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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