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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的条件是否可以申请天津市廉租房?

138****6168 | 2014-04-26 17:36:51

已有7个回答

  • 155****8816

    这不一定 你去相关部门去咨询下

    查看全文↓ 2014-05-19 14:50:14
  • 136****1826

    天津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天津申请廉租房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领取《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提出,街道办事处、镇**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三、如果您准备的资料齐全,住房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21:48
  • 148****7666

    可以申请。
    必须本人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07:20
  • 136****7310

    天津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天津申请廉租房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三、如果您准备的资料齐全,住房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查看全文↓ 2014-04-28 22:18:47
  • 136****2310

    天津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天津申请廉租房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三、如果您准备的资料齐全,住房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查看全文↓ 2014-04-28 10:02:56
  • 153****3635

    锡城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再一次放宽,租金补贴标准也有提高。新的廉租房政策已于日前正式实施。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困难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的都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据悉,此次调整扩大了申请范围,将原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说,16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相比原来的使用面积,大约提高了二三平方米。这一标准符合省里"苏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起点不低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规定,将使廉租住房保障面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策的温暖。
    此外,这次调整还根据目前市场情况提高了租金补贴标准。对无房且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一人户家庭从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二人户家庭从每月320元提高到每月400元,三人户家庭从每月420元提高到每月500元,四人及以上家庭从原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50元。
    对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6平米以下的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差额面积发放租金补贴。 据了解,无锡市自1999年开始实施廉租住房政策以来,已先后4次放宽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通过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等措施,全市有数千户困难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政策,目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的共有1600多户。
    市房管局人士表示,廉租住房不是终身制,而是实行动态管理。一旦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发生变化,被民政部门终止发放居民**低生活保障金或被市总工会取消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将立即终止其廉租住房的享受。
    不符合条件不能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4-27 10:08:00
  • 137****8468

    可以去民政局咨询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4-26 17: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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