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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经济保障房政策咨询

155****4339 | 2014-04-26 19:02:47

已有5个回答

  • 135****0215

    这个没影响,但你在申请时要提供当时家父赠与的相关资料。

    查看全文↓ 2014-05-19 14:57:38
  • 132****3992

    目前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还没出台,具体出台时间应该到年底.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方——广大中低收入的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上海市或市郊城镇户口;
    2、家庭年收入均在2万元以下;
    3、原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在9.3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必须在5年之后再能上市进行交易.

    查看全文↓ 2014-05-19 14:55:45
  • 132****0697

    经适房申请条件
    首先家庭成员须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在申请所在的区居住5年以上;
    其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此外,申请者五年内未发生房产交易行为。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30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请。
    政府有相关的政策: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22:07
  • 148****2875

    可以!但你是在中国买的,你首先要经过"官"的同意!

    查看全文↓ 2014-04-28 09:42:42
  • 141****1313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沪府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查看全文↓ 2014-04-28 09: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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