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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135****4694 | 2014-05-24 09:13:27

已有8个回答

  • 138****2412

    房子归女方所有

    查看全文↓ 2014-05-26 16:55:07
  • 133****7225

    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只能分婚后增值部分

    查看全文↓ 2014-05-26 14:55:44
  • 137****1219

    这个住房应该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取得以房产证的取得为准,这个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还是要属于共同财产的。

    查看全文↓ 2014-05-26 09:05:43
  • 135****1918

    离婚还是属于婚前产权人的。

    查看全文↓ 2014-05-26 09:05:31
  • 145****0441

    保留好出资凭证,是你目前**好的选择,如何分割到法院才能说清楚,新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5-25 15:07:04
  • 137****3132

    主要看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还是一人的名字。
    假如是两人名字,那么就是夫妻共有财产。没有疑义。
    假如是一方的名字。那就看付款的收据、收据的签收名字,如存在两人那可以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要不就是是双方之间有房产协议
    要是较稳妥的做法是:
    假如贷款已经付清或无贷款,可以讲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
    假如还有贷款,是一个名义贷款的,在贷款期间无法更改的话。夫妻两人可以拟定一份协议,证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i
    先小人后君子,省得以后有麻烦。

    查看全文↓ 2014-05-25 09:10:38
  • 145****1710

    你好%7E
    如果婚后没有共同还款,那么这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查看全文↓ 2014-05-25 09:03:59
  • 133****0836

    为什么现在的人动不动就离婚!
    此案例前阵子在法律讲堂里看过!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男的只能拿他们婚后月供金额与其相对应的增值比利的金额!
    想想,婚姻还是挺恐怖的!

    查看全文↓ 2014-05-24 09:38:01

相关问题

  • 虽然婚前是一方购买,产权也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共同出了资。对此种情形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应该依据上述所述进行确定,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房屋时**好是把两人都登记为产权人,或者就房屋的归属有一个书面的约定。3、婚前继承,婚后分割的房屋,属于夫妻个人所有。4、结婚或婚后,夫妻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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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割要分情况进行考量。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进行分割。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全部3个回答>
  •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涉及婚前通过按揭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对此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认识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证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结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出资原则确认,房屋应当属于部分单独所有(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部分),具体比例按个人出资与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确定。不同的法院认识导致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结果差异很大,在律师代理案件中也出现不同观点,无法给当事人一致的答复,当事人也对此很有意见。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应对出现有各种情形逐一分析,才能正确认识婚前按揭购房的性质及分割方法。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的,对于房产法院是不予分割的。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虽然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确定同财产不仅要看它产生的时间,还要考察其与原权利的关系。婚前个人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都是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利益已在婚前产生,其在婚后改变为有形财产或另一种权利,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其本质并未改变,因而仍然是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对此提供了的益的启示,按其规定,因结婚前之个人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第1584条)。其第1585条具体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1)因对在上述日期(结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该日期后分割之末清算财产拥有权利而取得之财产;(2)取得时效所根据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开始者,透过此时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财产:(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形式买入之财产;(4)优先权所根据之状况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过行使此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其分割方式见2.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5、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6、对于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处理对此问题,在我国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在没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登记时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房屋应推定为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贷款属于二人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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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变卖之后所获得的房款只是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变化,并不等同于婚姻法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婚后所得财产,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如果婚前财产经过任何处理所得款项都会变视为婚后所得的话,则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意义几乎丧失殆尽,婚前财产将不能再进行任何变动,也不利于社会财产的物尽其用。而至于再以该款项买房的问题,全国立法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但是这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中规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司法意见的一个参考。司法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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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产权人的意愿。(二)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没有约定则按当时的出资比例。(三)一人支付**婚后还贷。在法律上有规定,婚前买房一方支付**的,该**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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