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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未过户的二手房交易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158****0602 | 2014-05-28 14:37:15

已有9个回答

  • 155****8232

    还把欠银行的钱还了,在去解封,就可以过户了

    查看全文↓ 2014-05-31 12:25:23
  • 137****7412

    **好问下专业的的律师或者律师服务所

    查看全文↓ 2014-05-31 09:04:39
  • 143****8629

    先了解清楚什么原因被查封,看有没有解封的可能,如果有,敦促卖方尽快解封以便过户。如果解封可能性不大,尽快找卖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要回定金(可适当要求卖方赔尝),另找房源,以免担误找房时机。

    查看全文↓ 2014-05-30 09:04:30
  • 141****3505

    没有办法的,只有去国土局解封唉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4-05-30 09:03:32
  • 135****4080

    如果是欠钱所以查封的,那么就倒霉了,只能去把钱还掉才能去解封!

    查看全文↓ 2014-05-29 21:22:15
  • 145****8124

    如果是欠钱所以查封的,那么就倒霉了,只能去把钱还掉才能去解封!

    查看全文↓ 2014-05-29 21:22:09
  • 146****9693

    首先要知道房子为什么被封欠钱的话一般还上钱是能解封的

    查看全文↓ 2014-05-29 10:58:08
  • 145****4215

    查清楚查封原因,让上家弄好之后先去法院解封,然后去交易中心注销查封.再过户.

    查看全文↓ 2014-05-29 10:25:03
  • 151****9653

    合同无效,可以解约。

    查看全文↓ 2014-05-28 14:48:46

相关问题

  •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尚未过户的,但若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结合本案陈某在买卖的过程中并不知道黄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全额房款后也已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对该申请也已受理,只是在办理的过程中,因房管局的原因致使不能及时过户。故应该认得陈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经是转移了占有,而占有是根据所有权而滋生的权利,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故应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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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及时了解查封信息及案件事实购房者在获知二手房被法院查封时,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了解查封法院名称、查封金额及时间。此外,还应及时联系房东,要求其阐述被诉事实并提供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以便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如房东不配合或无法联络,购房者可委托律师或自行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查阅案卷。2. 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在知悉上述信息后,购房者应当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时以案外人身份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同意解封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二是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三是付清全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在符合上述四要件的基础上,法院一般会同意解封申请。但需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如因房东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则极有可能发生其他债权人同时起诉房东致使房屋被其他法院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查封的情形,因此购房者需争取在**短的时间内解封。此外,由于查封异议主要是书面审查,故查封异议申请书务必有理有据、观点鲜明并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提交至法院的证据材料须附证据目录,并详尽列明证明目的,以**大限度的减少法官疑虑避免召开听证会多耗时间。你必须相信,你将所有工作准备充分、齐全,就是给法官减少工作量,给自己节省时间以达到更快解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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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卖家直接要求赔偿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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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问题,我前段时间买二手房也遇到过,很气愤1、房东和你签过定房协议,协议明确了各自义务和索赔条款;2、如果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东西,你是无法进行任何追讨的,房东可以坐地起价,你拿他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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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转让和抵押。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后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可能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因为现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决罪!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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