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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台后,关于房产方面的解释如何,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146****9639 | 2014-05-30 22:53:22

已有7个回答

  • 152****1201

    只要是已婚全部是按家庭为单位

    查看全文↓ 2014-06-05 15:59:51
  • 157****8053

    豪德房产小知识:离婚时怎样确定按揭房产归属对于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财产何时取得成为认定归属的关键,对于按揭房产归属的认定亦当如此。不仅要考虑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还要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约定协议、婚姻成立时间及支付按揭房产的资金来源等。通常有以下情形:一是双方对按揭房产的归属有约定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是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首要途径,当发生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在可支配的财产范围内进行协商解决,只要达成协议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和其他公民都应当尊重。  二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办理按揭手续,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一般将其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若婚后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该房产仍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是婚前支付**款为双方共同出资的,无论预售合同和产权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支付购买房屋的**款,说明双方具有共同购买婚后共同住房的意思。在此情形下,不论房屋预售合同和产权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或者按揭手续是在婚前办理还是婚后办理,都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四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但在婚后办理按揭手续的,即使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方能证明按揭还贷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任何一方的所得一般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后所得偿还按揭款,即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无论房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若按揭还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支付**款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房屋的所有对价都是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只不过财产的存在状态由货币形式变为不动产形式,其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因此改变,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北京(楼盘)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查看全文↓ 2014-06-03 14:40:10
  • 154****1802

    如果你父亲现在就把产权份额赠送给你,你们夫妻协议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作为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6-02 09:01:19
  • 151****0296

    有。婚姻法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婚前的财产,夫妻如果离婚了。只能算其中一方的。

    查看全文↓ 2014-06-01 13:59:10
  • 145****1751

    离婚肯定要用新婚姻法啊,对于房产要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的话原则上各一半,这在婚姻法上都有明确规定,还有婚姻法解释上都有,你在网上就可以查得到。。。。

    查看全文↓ 2014-05-31 15:54:14
  • 137****7049

    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原文: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文战律师说明:

    我们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前个人已付清款项,取得产权证,然后同乙结婚,此房为婚前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离婚的时候乙提出来,你这房结婚前值100万,可是结婚期间它增值了,现在市场价是150万,增值这50万是在婚姻期间发生的,所以,我要分割这部分。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如果甲在婚姻期间出售了这套房产,离婚时乙主张分割增值的50万,那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认定这增值的50万算共同财产,乙有权分。

    但甲就会觉得很不公平,房子本来是甲的个人财产,没出售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出售后多出的房款也罢,乙对购房、卖房无任何实际付出,怎么就由于是在婚姻期间卖房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现在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类情况给了界定,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这类不需要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付出劳动而自然发生的收益,仍算是个人财产。

    这个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查看全文↓ 2014-05-31 10:58:47
  • 136****7015

    结婚前买的属于各自,结婚后买的属于共同

    查看全文↓ 2014-05-31 09:00:28

相关问题

  •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二、若房子**是男方付的,婚后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款的证据是男方出资的,那么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贷款由夫妻偿还,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部分属于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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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解释的颁布让老百姓更加关注房产证上的名字。但新婚姻法解释颁布一年多以来,依旧有许多老百姓对房产证名字更变比较迷惑。房产证名字可以更换吗?房产证名字的更改流程是怎样的?据了解,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更改房产证名字,可以用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一、赠与: 假设房屋产权人刘某某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其儿子。刘某某和其儿子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刘某某的儿子为房屋共有人。如资料齐全,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二、买卖: 假设房屋产权人刘某某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其兄弟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其兄弟。刘某某和其兄弟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刘某某的兄弟为房屋共有人。如资料齐全,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在10~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析产: 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假设房屋产权人刘某某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他除了可以选择以上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 刘某某和其配偶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刘某某的配偶为房屋共有人。如资料齐全,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 他自己去签的购房合同,那么房产证上就不会有你的名字!你俩那是没拿结婚证,如果写两人名字的购房合同,需要你俩先去做购房权益分配公证!缴纳公证费!是为了明确你俩在该住房上的各自的权益份额,没有那个协议,是不会在你俩没结婚证情况下办理你俩名字的房产证的!所以%7E你的问题前提是不存在的!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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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买的房子,合同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房子怎么分?

    全部2个回答>
  • 夫妻互有忠实义务写入新婚姻法近年来,一些地方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呈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因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除了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外,又增加了一条新内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它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性,对于抵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良倾向,建设一个美好、文明的家庭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体现。“包二奶”和家庭暴力被明确禁止新婚姻法强化了已确立的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一些禁止性条款。一、扩大了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以对社会上存在的“包二奶”等现象予以制止。它有助于捍卫一夫一妻制,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新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亟待遏制的行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新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国外家庭法中都有规定,而我国以前的婚姻法都没有涉及。新婚姻法增设了这些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为执法部门处理该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新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新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情形,考虑到它们多发生在农村,形成原因复杂,新婚姻法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对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属无效;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新婚姻法增加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数量大、品种多和价值高的特点。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新婚姻法扩大到了三条,增加了执法的可操作性。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完善了约定财产制。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其中多数又都是妇女。所以,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不但符合公平原则,而且贯彻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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