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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上海松江的 房客说要购买经济适用房 但是需要房主证明 他说需要到社保中心 请问 具体是怎么样的

157****8780 | 2014-07-09 22:38:27

已有22个回答

  • 156****7426

    百度一下啦 具体不清楚

    查看全文↓ 2014-07-18 11:45:30
  • 151****0286

    这个嘛! 上海社保 期待您的到来

    查看全文↓ 2014-07-17 09:39:19
  • 134****5383

    去交易中心和社保中心,亲自问吧,这个问题复杂,

    查看全文↓ 2014-07-16 17:59:59
  • 152****5302

    去上海社保中心去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7-15 21:02:17
  • 156****8088

    去上海社保中心去咨询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7-15 16:33:04
  • 136****4287

    咨询上海社保中心

    查看全文↓ 2014-07-13 17:28:36
  • 144****2840

    具体可以咨询社保中心

    查看全文↓ 2014-07-13 09:50:25
  • 154****8552

    社保税单吧

    查看全文↓ 2014-07-12 18:59:25
  • 153****0698

    1;必须具有上海城镇常驻户口满3年。2;在提交申请城镇常驻户口满两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4;符合家庭**低收人标准。具体可百度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7-12 08:52:59
  • 133****3698

    实际情况到社保中心问一下,就清楚了

    查看全文↓ 2014-07-11 14:54:41
  • 138****3874

    社保中心去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7-11 10:50:08
  • 146****9739

    1.必须具有上海城镇常驻户口满3年,2.在提交申请城镇常驻户口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4.符合家庭**低收入标准

    查看全文↓ 2014-07-10 18:49:39
  • 143****9383

    到社保中心问下

    查看全文↓ 2014-07-10 18:27:47
  • 141****9975

    是的,到社保中心查询

    查看全文↓ 2014-07-10 18:21:50
  • 135****1799

    家庭成员在上海市实际居住,具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符合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方可申购上海经适房。

    查看全文↓ 2014-07-10 14:09:24
  • 143****0785

    你可以上网搜一下上海社保局的官网 然后问问

    查看全文↓ 2014-07-10 12:38:53
  • 157****1976

    到社保中心问一下不就清楚了吗

    查看全文↓ 2014-07-10 12:22:57
  • 154****3214

    带好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有专门窗口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7-10 10:15:54
  • 153****7463

    到房管局就好 首先房客要够资格

    查看全文↓ 2014-07-10 09:13:04
  • 141****4823

    到社保中心查询

    查看全文↓ 2014-07-10 09:04:02
  • 155****1423

    新规定表示:家庭成员在上海市实际居住,具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符合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方可申购上海经适房。

    查看全文↓ 2014-07-10 08:48:14
  • 135****1816

    是的,到社保中心查询

    查看全文↓ 2014-07-10 07: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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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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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一)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