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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新政什么时候实施的

152****7074 | 2015-08-25 15:03:50

已有2个回答

  • 135****9563

    如果受理时间在11月以前,则一切按照现行政策来执行,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的时间无关。

    查看全文↓ 2015-08-25 15:44:21
  • 133****2443

    现行的政策是,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为15万元;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为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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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原来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是继2002年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十三年来的首次“大修”。   这次“大修”有很多亮点: 一是提升公积金管理中心效率。主要是取消合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减少冗余机构;建议实行省级统筹,为异地贷款做准备。这些新的措施,都有助于提升公积金中心的管理效能,减少各种扯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公积金的公平性有很大提升。主要是规定了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的设置保障了所有职工的基本权益,而上限的规定则契合服务中低收入者的初衷,可防止部分企事业单位变相通过提高缴存比例,让高收入群体,或公务员群体获取太多利益。这项规定保证了公积金制度的整体公平。 三是公积金归集资金能力有了更多保障。这次修订当中,专门提出放开公积金融资渠道,允许发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允许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融资,这能够解决目前部分城市公积金不足的问题。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在源头上解决公积金的发放额度问题。 四是放宽了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渠道。一方面是放开投资,可以购买大额存单,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另一方面是规定公积金收益不得再用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补充资金或贴息。这一方面确保了公积金本身能有更好的收益来源,另一方面是确保公积金收益能够真正用于住房保障相关部分。 以上四条应该讲是本次修改的**大亮点,不过有些问题还不到位: **核心的问题就是全国联网问题。今年送审稿中只提到了省级内的统筹安排,但实际上如今政府完全有能力解决异地购买的问题。我曾经谈过,目前在技术层面,制度层面实际都没有太大障碍,关键是在是否实施。应该做到统筹安排,做到在信息上联网、在资金上联网、在交易上联网,做到不管买房人在哪里缴存公积金,购房时都能够享受到公积金政策。 另外就是贷款额度问题。本次修订没有对贷款额度问题给出实际指导意见,我个人建议对首次置业的个人群体,只要**款比例符合法规、还款条件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都应不设上限,而不应受到个别城市单笔公积金发放额度限制。实际上今天相应的执行条件也已经具备了。而对二套房,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给出一个上限,确保这项制度对缴纳人群和购房人群的公平。 **后建议尽快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早就在业内呼吁很高,但一直没有突破,建议在公积金贷款这块加紧推出,在这个方面的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 (作者丁祖昱,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博士生,现任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文件精神,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我州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州购房并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组合贷款)。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所购住房的购房人或不动产权利人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 二、所购住房属州中心按揭贷款楼盘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只接受2次内的贷款申请,即在我州或缴存城市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经还清,其中,贷款记录分别按州中心业务系统和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确定; 四、符合中心申请贷款的现行规定。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咨询、受理。申请人向管理部咨询,并持《缴存使用证明》及州中心规定的资料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贷款,管理部受理后,将《缴存使用证明》扫描件发送至资金营运科,资金营运科向缴存城市中心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核实《缴存使用证明》真实性和完整性,再将核实的《缴存使用证明》回传至管理部。 二、审核、审批。管理部收到《缴存使用证明》后,按中心贷款流程进行初审、复审,贷款发放部进行审批。 三、反馈。资金营运科将审批结果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函》反馈到缴存城市中心,以便缴存城市中心对申请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资金营运科收到《回执》后将扫描件发送至管理部。 四、签订贷款合同。管理部收到资金营运科的《回执》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合同,即借款人及配偶与管理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借款条款》、《借款借据》。 五、办理抵押。对按揭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办理;对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贷款的,由担保公司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放款。资金结算科发放贷款。 第四条 贷后管理。资金营运科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按年向缴存城市中心征询借款人公积金个人帐户状态,对个人账户发生转移的,提醒转入城市中心对缴存人(借款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和记录。借款人还款出现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时,中心通知缴存城市中心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五条 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对我州缴存职工在州外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对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者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资金营运科统一出具此证明并对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标识。当申请人工作调动、个人账户发生转移时,管理部应及时上报资金营运科,资金营运科告知贷款城市中心和转入城市中心,以便贷款城市中心和转入城市中心对申请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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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2014年开始实行,但是只能在部分地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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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相关事项的公告》,自10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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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午中央台新闻报的烟台福山开始实施20%,但是执行了不到一天就停止了!采访福山的 说是再等等国家具体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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