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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积金条例有哪些亮点 什么时候实施新政

135****5992 | 2016-07-05 1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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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4511

    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原来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是继2002年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十三年来的首次“大修”。   这次“大修”有很多亮点: 一是提升公积金管理中心效率。主要是取消合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减少冗余机构;建议实行省级统筹,为异地贷款做准备。这些新的措施,都有助于提升公积金中心的管理效能,减少各种扯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公积金的公平性有很大提升。主要是规定了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的设置保障了所有职工的基本权益,而上限的规定则契合服务中低收入者的初衷,可防止部分企事业单位变相通过提高缴存比例,让高收入群体,或公务员群体获取太多利益。这项规定保证了公积金制度的整体公平。 三是公积金归集资金能力有了更多保障。这次修订当中,专门提出放开公积金融资渠道,允许发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允许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融资,这能够解决目前部分城市公积金不足的问题。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在源头上解决公积金的发放额度问题。 四是放宽了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渠道。一方面是放开投资,可以购买大额存单,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另一方面是规定公积金收益不得再用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补充资金或贴息。这一方面确保了公积金本身能有更好的收益来源,另一方面是确保公积金收益能够真正用于住房保障相关部分。 以上四条应该讲是本次修改的**大亮点,不过有些问题还不到位: **核心的问题就是全国联网问题。今年送审稿中只提到了省级内的统筹安排,但实际上如今政府完全有能力解决异地购买的问题。我曾经谈过,目前在技术层面,制度层面实际都没有太大障碍,关键是在是否实施。应该做到统筹安排,做到在信息上联网、在资金上联网、在交易上联网,做到不管买房人在哪里缴存公积金,购房时都能够享受到公积金政策。 另外就是贷款额度问题。本次修订没有对贷款额度问题给出实际指导意见,我个人建议对首次置业的个人群体,只要**款比例符合法规、还款条件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都应不设上限,而不应受到个别城市单笔公积金发放额度限制。实际上今天相应的执行条件也已经具备了。而对二套房,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给出一个上限,确保这项制度对缴纳人群和购房人群的公平。 **后建议尽快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早就在业内呼吁很高,但一直没有突破,建议在公积金贷款这块加紧推出,在这个方面的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 (作者丁祖昱,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博士生,现任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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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如果受理时间在11月以前,则一切按照现行政策来执行,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的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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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另外,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后,修订送审稿提出,要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住建部表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以下为住建部说明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规范缴存政策。一是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二是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第二十条).  (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第十条第二款)。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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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3月17日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单位必须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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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修订稿中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点?剑指哪些现实弊端?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期待? 期待1:如何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记者调查: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多的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一些地方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 一些群众期待,条例修订通过后要严格执行,让“天价公积金”不再重现。 期待2:职工覆盖面小,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记者调查: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3.93亿人。 内蒙古一位地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当地所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不足10%。记者了解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表示:“相比公积金缴存多与少,有和无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遗憾的是,没缴纳的群体多数收入低、维权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更多考虑。” 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建议,应强制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考虑像缴纳社保一样强制执法,才能真正扩大制度受益面。 期待3:增值收益频被“化私为公”,如何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记者调查: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2013年,武汉市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建公租房曾引发社会关注。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属于谁? 广州市政府公开的数据显示,自1992年广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6月,累计实现增值收益127.61亿元,除了提取风险准备金19.89亿元、提取管理费用9.57亿元,光上交市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81亿元。也就是说,广州公积金20多年的累计收益超过一半进入了财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却被“化私为公”。“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政府拿了属于部分缴存人的收益,转嫁了自己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损害了缴存人利益。”曹志伟说。 一位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告诉记者,近两年,有关部门曾多次开会商议公积金条例修改,但多地对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补充资金反对强烈。“这一条的修订相当于动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刚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期待4:个人收益跑不过CPI,如何能不“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记者调查:以往,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现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规定是,金额缴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缴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活期利率计算。以现行利率计算,银行执行的3个月定期的利率仅有1%左右,1万元公积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贬值”。条例修订后,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14年底,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55万亿元。有业内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房贷资产证券化率能够达到50%,可提供超过7万亿元的流动性。但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韩世同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非银行金融体系,如果缺少相应的严格管理体系,将来可能会产生风险。 不少群众表示,条例说了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也提了具体渠道,但对增加收益后百姓能享受到多少增值收益却没有明确,“政策还得说明白”。 期待5:限制多提取难,如何让公积金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记者调查:以往,群众屡屡吐槽办理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一些群众抱怨只能买房用,而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不能使用公积金。一旦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一位接近制度修订的专家指出,过去异地难以通用的原因是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归集和贷款业务在经办银行。由于管理分散,一些地方资金大量沉淀,一些地方由于资金缺乏而不得不限制贷款额度。各地使用的系统不统一,主管部门要统计数据只能等各地上报,监管和统筹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拓宽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简化使用手续,有助于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货币”的作用,起到应有意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管理层面,目前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也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管得着”。应当明确改革方向,设立全国联网的时间表。

  •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修订稿中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点?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期待? 期待1:如何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调查显示: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多的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一些地方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 一些群众期待,条例修订通过后要严格执行,让“天价公积金”不再重现。 期待2:职工覆盖面小,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调查显示: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3.93亿人。 内蒙古一位地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当地所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不足10%。记者了解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表示:“相比公积金缴存多与少,有和无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遗憾的是,没缴纳的群体多数收入低、维权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更多考虑。” 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建议,应强制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考虑像缴纳社保一样强制执法,才能真正扩大制度受益面。 期待3:增值收益频被“化私为公”,如何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调查显示: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2013年,武汉市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建公租房曾引发社会关注。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属于谁? 广州市政府公开的数据显示,自1992年广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6月,累计实现增值收益127.61亿元,除了提取风险准备金19.89亿元、提取管理费用9.57亿元,光上交市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81亿元。也就是说,广州公积金20多年的累计收益超过一半进入了财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却被“化私为公”。“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政府拿了属于部分缴存人的收益,转嫁了自己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损害了缴存人利益。”曹志伟说。 一位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表示,近两年,有关部门曾多次开会商议公积金条例修改,但多地对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补充资金反对强烈。“这一条的修订相当于动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刚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期待4:个人收益跑不过CPI,如何能不“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调查显示:以往,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现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规定是,金额缴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缴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活期利率计算。以现行利率计算,银行执行的3个月定期的利率仅有1%左右,1万元公积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贬值”。条例修订后,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14年底,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55万亿元。有业内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房贷资产证券化率能够达到50%,可提供超过7万亿元的流动性。但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韩世同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非银行金融体系,如果缺少相应的严格管理体系,将来可能会产生风险。 不少群众表示,条例说了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也提了具体渠道,但对增加收益后百姓能享受到多少增值收益却没有明确,“政策还得说明白”。 期待5:限制多提取难,如何让公积金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调查显示:以往,群众屡屡吐槽办理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一些群众抱怨只能买房用,而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不能使用公积金。一旦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一位接近制度修订的专家指出,过去异地难以通用的原因是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归集和贷款业务在经办银行。由于管理分散,一些地方资金大量沉淀,一些地方由于资金缺乏而不得不限制贷款额度。各地使用的系统不统一,主管部门要统计数据只能等各地上报,监管和统筹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拓宽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简化使用手续,有助于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货币”的作用,起到应有意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管理层面,目前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也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管得着”。应当明确改革方向,设立全国联网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