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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57****7183 | 2016-04-13 11: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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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626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那么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何注意事项呢?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先给大家看个案例。2005年7月25日,睢某与毛一、毛二在中间人睢大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某市某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一、毛二。土地使用证上是睢某之父睢小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某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二、毛一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某一直在郑州居住。2014年7月17日,睢某的父母睢小与耿某以睢某、毛二、毛一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如果有意向购买农村房屋的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以上几个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否则为无效,意欲购买农村房屋的买房者,您明白了吗?

    查看全文↓ 2016-04-13 11:37:44

相关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标志着开发商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差异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5、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6、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7、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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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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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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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个别购房者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家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签约,从而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本文以相关的案例为大家展示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一虚一实两份合同,以达到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等目的。但是,阴阳合同时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此情形下,阴合同因为其违法性,因此往往会被确认为无效,想逃避税款可能会导致官司缠身,或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二、关于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法律后果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民张先生通过房屋中介看好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经协商,成交价为150万元,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张先生承担。张先生认为税费太高,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给他支招称,可以签订\阴阳合同\将总房款降低,税费就低了,并表示大家都是这样做的。张先生和房主均表示同意。 此后,张先生和房主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阴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50万元。同日,房主与张先生又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就是\阳合同\。在这份\阳合同\里,这套房屋的交易价格降低为90万元。无形之中,上万元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省去了。但不久之后,房子价格猛涨,原房主反悔,以\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合同理应无效。**后法院判定,按\阴合同\执行。对于张先生来讲,虽然房子还是可以继续购买,但是却徒增了官司缠身的烦恼。 案例二 原告李某想将自己的别墅卖掉,找到中介后,中介联系了买家王某,王某和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别墅价格650万,这个合同为阴合同。但是买家王某为了避税,就将别墅作价150万元,为阳合同。约定:如果卖方的原因不能办理过户,卖方需要按别墅价格的30%向买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如果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买方需要按别墅价格的30%向卖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的身份资料愿意不能办理过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因此李某要求王某按6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但王某则想按1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本案中,由于阳合同侵害了国家税收而无效,因此王某需要按6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也就是王某需要李某支付195万的违约金。 三、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司法实践中,如签订的“阴阳合同”仅仅是虚假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签订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风险 以逃避税费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新修正的《刑法》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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