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详情

武汉的买房新规定有哪些 还存在限购政策吗

158****8344 | 2016-04-27 18:20:03

已有1个回答

  • 137****4429

    很多买房小白都会有这样的疑问:现在武汉买房还有限制吗?买房需要社保证明吗?我能买几套房呢?我能贷款买房吗? 买房资格: 根据武汉楼市相关政策规定,自2014年9月24日开始,武汉买房不再限购。这就意味着已经执行三年有余的武汉住宅限购政策取消了,买房不再受任何限制,想买几套房就买几套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武汉买房从第三套开始不能再贷款买房。 贷款资格: 在具备买房资格后,如果你需要贷款买房,银行会审查是否具有贷款资格。简单来说,拥有买房资格,不一定能有贷款资格;但是没有买房资格,就一定贷不到款。 目前,武汉买房申请贷款时,银行会对申请人进行以下的审查: (1) 商业贷款 1、 申请人购房资格调查: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有几套房; 2、申请人贷款资格审查:申请人个人信用;房贷记录;工资证明及银行流水; (2)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1、在武汉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2、从申请公贷之日起前6个月,公积金均连续正常足额缴纳,补缴不算; 3、公积金账号有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余额。 武汉主城区和远城区如何划分? 武汉的行政区域如何划分,这也决定了你买房落户是在主城区还是远城区。武汉由于地理原因,被长江和汉江划分为三镇:武昌、汉口和汉阳。 按行政区域来分,武汉共计有15个区,分别是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7个主城区,以及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6个远城区;还有2个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俗称沌口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通常来说,沌口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与7个城区一道被统称为主城区。 另外大武昌包括的片区有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高新区、江夏区;大汉口包括的片区有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黄陂区、新洲区和东西湖区;大汉阳包括的片区则有汉阳区、经开区、蔡甸区和汉南区。

    查看全文↓ 2016-04-27 18:25:03

相关问题

  •   《住房限购政策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一、在本市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区购买住房。  二、实行限购的范围暂定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和包河区四个行政区。 三、住房限购政策的执行时间定为2011年3月31日。3月31日前,房地产登记部门已受理的二手住房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住房交易仍按照原先的登记程序办理。 四、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须进行居民家庭(含购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信息查询审核。新建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由购房人提供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单位代办并负责初审,二手住房由购房者本人持相关资料到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五、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划分,由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个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各单位应设立专门查询审核窗口,并实行二级审批。购房人未进行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的,不予受理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产权登记。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相关表格作为房产登记申报要件放入房产登记档案留存。 六、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关于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本市居民家庭,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资料外还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认真核对购房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非本市居民提供),分别提交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审核。    2、关于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于本市居民家庭,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并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初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楼市调控新措施露面,对合肥的影响 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朱德开表示,新措施中要求各地“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目前合肥限购区只在主城区,包括庐阳、瑶海、包河、蜀山等四区,其他住房销售热门区域包括政务、滨湖等均为非限购区。合肥是否会扩大限购区域还要而对于“少数高房价城市,将提高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这一点合肥基本上不“靠边”。相比一些一线城市,合肥房价、成交量波动都不大,整体较为平稳,应该不属于“被盯上”的对象,相关政策也不大可能出现调整。看地方政府的落实力度。即便扩大限购区域,他认为限购对楼市的影响并没有太大,不及限贷。

  • 苏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确认,即日起,该市相关部门在办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及相关登记手续时,不再核查购房人住房情况、不再要求提供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士除外)、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这意味着,无论是苏州本地户口购买第三套房源,或是外地户口(无社保)全款都可以购买苏州房源,该市自2011年开始实施的限购政策成为历史。此前,江苏省的徐州、无锡、南京亦相继取消住房限购政策,苏州的跟进意味着住房限购在江苏全面放开。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国家住建部行文至淮安,将淮安与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一同确定为全国共有产权房首批试点城市。 原有的淮安住房保障共有产权方案(以下简称“老版方案”),其保障模式主要包括实物配售和棚改助购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与住房困难户“凑份子”一起买房子的模式。而根据**新方案,除了实物配售,共有产权房新增了货币补贴助购的新模式。这类似于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把补贴款交由住房困难户,由他们到市场上“物色”合适他们的房子。 为便于管理,政府部门会拟定一个房源“定向目录”,购房户在这个目录里买房,可以享受低于同地段房价5%-10%的优惠。 除了货币助购外,方案还增加了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凑份子”买房形成产权共有的模式,这也拓宽了原有的“政府+个人”的买房模式。在这个模式下,还可以形成“企业+个人”的新组合。这种模式要求,个人出资比例不低于70%,企业出资比例不高于20%(个人+企业时,企业不高于30%),剩下的由政府“兜底”。 另外,由公租房还演化出“先租后售”的新模式。这种模式适合租赁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住满两年后,可以市场评估价申购承租的公租房。除了企业参与的,其他新增加的两种保障模式,个人出资比例不低于60%,政府出资比例不高于40%,进而形成产权共有。

  •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贷款用户先向对应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提交所需资料。(二)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初步的评审。评审的时候,需要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信用评估,一方面是抵押物评估。(三)对担保中心的担保资格进行审核。(四)双方当面签定合同。(五)把所有的资料,转到经办的银行。(六)具备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申请贷款条件: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处于缴存状态。2.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已还清的,要提供还清证明)

    全部4个回答>
  • 目前上海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外地来沪买房投资和本地居民购买多套现象在一段时间内十分普遍,为此上海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限购政策来调控房地产供求局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租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以上是关于上海限购令细则的详细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1、用于购房:不贷款购房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如果是商业贷款购房时也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支付**或者是偿还本金。除了自己买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外,父母为子女购房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来用,或子女自己购房时也可以用父母的公积金来还贷。2、用于修房:农村户口的职工缴纳了公积金但又不在城里买房,公积金是不是就没用了呢?当然不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翻修或者大修房屋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3、用于租房:住房公积金当然就是用于解决各种住宿问题的,初入职场,买不起房的职工只要提供租房合同同样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4、用于当生活费:这种情况当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的,只有被纳入了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才可以申请提取出账户内的公积金。5、用于治疗重大疾病:虽然职工都有社保,治病住院看病可以报销,但报销是有比例的,有时候职工本人支付的部分也很多。按照规定,职工本人及其家庭亲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患有重大疾病申请提取公积金治病。申请期限为出院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本人支付的部分。6、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公积金提取的情况其实很多,比如还有职工离、退休时;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以及在服刑或户口迁出本市(外地户口职工与当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都可以申请提取出个人账户公积金。扩展资料: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