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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限购政策是什么

133****5653 | 2016-05-11 1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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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1144

    广州住房限购令主要针对已拥有住房的家庭购买房产数量进行限制,以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2011年广州限购令提出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高层次人才在广州买房的优待政策。 广州住房限购政策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附件1.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doc 附件2. 承 诺 书.doc 附件1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所购住房坐落: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关系 户籍所在地 户口本编号   本人承诺遵守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并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购房人为成年人,需申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息。 2.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申报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信息。 3.证件名称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港澳台身份证、外国身份证。 附件2 承 诺 书 现有申请人申请办理 (房屋座落)房屋的转移(预告)登记。买卖双方申请人已阅读并理解广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购房人承诺符合购房资格,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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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广州出台的“限购令”核心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坚决遏制炒房,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一年纳税声明),限购一套房;二、非常住家庭不准在广州购买;三、未满18岁不得单独购买商品房;四、境外购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新国八条”广州细则明确规定,户籍家庭限购第三套房,非户籍家庭限购第二套房,不能提供2年内累计1年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家庭限购房,首次置业家庭只能新买一套房。 【限购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广州市住房限购措施。 一、对在广州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广州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广州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广州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购房注意事项】 一、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服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二、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广州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广州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广州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广州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前程点评:广州新出台的限购政策与之前公布的内容基本相同,但随着新限购令的执行,2010年广州出台的限购令中,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也在同时停止执行。尽管两个政策并不叠加执行,但首次置业家庭还是只能新购一套房。不过,相对于北京“不能提供连续5年纳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户籍家庭不能购房”的政策,广州对于非户籍居民家庭的限购政策显然要来得温和。  

  • 编者按:限制已经是房价调控的基调,继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天津九城市出台住宅限购令后,广州版“限购令”于2010年10月15日出台,至今限购力度不断加码,**初出台的广州限购令是如何的? 广州限购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2011年02月16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2.承诺书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附件:2.购房承诺书

  • 编者按:西安市房屋限购细则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西安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购房需提供这些资料: 1、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 2、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资格严审查 市民购房前需提交多项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西安市有关调控楼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住房限购措施,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申报有关情况。 各相关单位将对购房者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同时,将《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有关信息录入后,还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房管局购房资格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外地人买房 提交纳税或社保证明 二选一 限购期限:实施住房限购主要是为了逐步解决我市城镇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打击投资、投机性炒房行为,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并未对具体限购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要执行到什么时候,要看限购令的执行效果和产生的影响有多大,是不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限购区域:包括西安9个区 4个县不在范围内据了解,此次限购令的限购区域为西安市辖区,包括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而周至、蓝田、户县、高陵等4县不在其区域范围内。 限购类型:写字楼和商铺 不在限购范围之内本次限购的类型仅限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而写字楼和商铺等则不在限购范围之内。对于二手房交易,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新国八条”推出开始,西安市就已经对不满5年的二手房实行新的征税标准,不满5年交易的,进行全额征税。 限购范围:18岁以上 可作为独立家庭认定本次限购令明确指出,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将暂停在本市辖区向其售房。其中,“居民家庭”这个概念该如何认定呢?限购令明确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这就是说,如两代人户口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要超过18岁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去认定住房情况。

  • 北京房价连续上涨,今年出台的“国五条”也未能抑制住楼市。面对火爆的楼市,各地政府都顺应具体情况出招调控。北京针对住房限购方面,有哪些政策呢?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被称为“**严厉楼市调控措施”的“限购令”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实行。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国五条”,其后更多城市出台限购令,广州限购令也在10月15日正式公布。 针对备受关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今年的动态,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今年北京将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不放松,并将进一步完善购房资格审核机制,并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动检查限购执行,坚决遏制投资投机型需求。同时,北京还将坚持和完善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其中二手房**低计税价格计划在今年调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也有望调整完善。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包括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学生的集体户口不可以),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以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指的是: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的子女。既是子女成年以后,户口和父母的在一起,也算两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