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详情

近日房屋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如何购房买房

154****2669 | 2016-05-11 16:28:58

已有1个回答

  • 131****3732

    2016年2月2日,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不实行“限购”的城市,居民购买首套房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可在**低**25%基础上再下浮5个百分点。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房贷政策主要为了去库存,缓解房地产市场压力,对经济有一定的托底作用,将对全年的稳增长产生积极意义。 地方密集出台个性化政策 该通知显示,地方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比例调整权。也就是说,首套房**比例5%左右的调整主动权下放到了各地方的金融机构。 相关人士则透露,中央调控闸口放开后,更大的舞台还在地方政府。从各地两会热议的关键词来看,有差异和有弹性的去库存政策或将密集出台。 更多配套政策正在路上 据悉,许多部门的政策调研和预案已经完成,只待适当的时候择机发布。“一大波政策”正在赶来的路上。 其中,人口政策值得关注。2015年,国务院发布消息称,全国将建立居住证制度,取消暂住证制度。这被称之为户籍政策改革的重要信号。 根据政府释放的消息,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将成为化解房地产库存的重要手段。户籍改革以及将农民工纳入公积金体系等,是接下来的重头戏。 另外,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已被中央确定为主要方向,这意味着住房租赁市场将得到更大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高志勇的说法,当前房地产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房企也进入深度转型期,这个时期应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建立“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新模式。 还有,包括土地供应、税费调整、融资限制等一系列金融和财政相关政策的调整,也被认为是楼市去库存的重要方向。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3:58

相关问题

  • 2016年2月3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加快发展公租房,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将继续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房产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我国将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支行,出台了相关文件,已从10月31日开始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而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 各地的购房新政策可能有所不一样,具体可以了解当地的购房新政策。

    全部2个回答>
  •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媒体将热炒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再一次大修。 笔者认为虽然送审稿在缴存范围、公积金投资范围、公积金管委会等进行了修订,但这既算不上“大修”,也未从根本上解决时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面临的制度层面的残缺。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住房市场化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房价今非昔比和房地产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无法提供住房实践的需要。 第一,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某种程度上成了拉大贫富差距和避税的工具,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其住房问题上作用甚微; 第二,由于投资限制,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收益率偏低,同时,由于提取手续繁多等原因,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 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似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独自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但负责如此巨大重任的管理中心其实是个“三无单位”: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这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制度设计上**忌讳出现的机构; 第四,更为奇怪的是,作为重大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人员构成居然都是兼职人员,即使送审稿对管委会的人员构成进行了调整,但仍然是兼职人员;第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导致其无论在融资,还是投资方面,都面临极大限制。 基于此,早在2009年,笔者就提出,应该彻底扬弃住房公积金的现有管理制度,重新构建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 为此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出来,将其转型成住房银行,按照政策性银行的模式纳入金融机构主流监管体系,成为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具体投资模式无需另行设计,按照基金的模式进行即可。今年4月份,住建部的官员也发文,认为设立住房银行的条件已经成熟。 但是,由于各种利益的博弈,目前很显然选择了先对公积金进行修改,再择机成立住房银行的“两步走”方案。笔者认为,这种方案弊大于利。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是先天性的,如果说以前在房价比较低的情况下,缴纳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问题还有作用的话,目前高涨的房价已经让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价值沦为鸡肋。 所谓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除了在利益博弈中有利于相关部门之外,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还会耽误住房金融机构的设立,可谓得不偿失。而且,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金融机构的属性,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允许其发行金融债券,其实是在放纵风险。 对于一个非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发行住房贷款支持证券,还是购买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都会面临极大风险,管理严苛如美国,当年也发生“两房”的惨剧,何况我们一个身份不明的管理中心? 应该看到,在中国房地产制度建设层面,金融,特别是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仍然滞后,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住房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极为匮乏,影响了居民的住房消费,也不利于房地产的稳定。 在当前中国房地产去库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低成本、同时带有国家担保性质的住房融资平台和工具,中低收入阶层根本没有能力获得住房,破除住房消费的症结仍然需要金融的支持。 建立住房银行,等于弥补了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短板,会为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提供很好的金融支持,中国庞大的住房库存才有化解风险的希望。 基于此,我们坚持认为,放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治疗,抓住中国房地产变局的时机,破除利益格局,抓紧组建住房银行。

  • 购房新政策有住建部提出的新政策,首套房房贷首付比例要求,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30%,使用商业贷款买房利率将会上浮。家庭首套房购房面积90平米及以下,契税为1%,购房面积90平米以上,契税为1.5%。将要开启全新的房产开发经营模式,废除“3高”旧模式,财政部提出的从2022年起,房地产税或进入关键试点期,扩容试点城市势在必行,央行提出的支持刚需,满足改善,2022年自住群体将迎来更加有利的信贷环境,还有就是央行提出在满足自住需求、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等方面发挥作用。目前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分为自有房产抵押贷款,两者贷款利率有所不同,按揭房产抵押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自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