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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如何申请保障房 申请与准入程序有哪些步骤

136****4689 | 2016-05-11 16: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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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1473

    保障房建设关系国计民生,对于住房人而言,意义非凡!天津如何申请保障房?申请与准入程序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住房保障实行准入制。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实施审核,并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 本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但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先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再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三、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四、 经审核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认定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认定审核。 审核部门可以采取信息比对、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公安、工商、人力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审核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构、审核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申请人享受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以及财政能力等因素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 九、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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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很多人来说,申请保障房四他们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天津如何申请保障房,申请与准入条件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一、住房保障实行准入制。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实施审核,并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 天津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但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先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再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三、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四、 经审核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认定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认定审核。 审核部门可以采取信息比对、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公安、工商、人力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审核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构、审核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申请人享受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以及财政能力等因素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 九、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 天津保障房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全列,目前市区在建保障房也比较多,那么申请保障房的条件是什么呢? 申请保障房的条件主要有四点,一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西青、北辰、津南、东丽)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二是家庭上成年人收入低于3万元,且2人(含)以下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三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机组面积乘以1.3计算,平方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机组面积乘以1.15计算,四是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单人户申请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或者离婚、丧偶人员。 如果本人不是本市户口,在天津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西青、北辰、津南、东丽)及滨海新区范围内正式单位工作,如果单位可以办集体的户口,其他条件也都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区域的房管局办《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符合规定的条件后就可以购买保障房。

  •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可在社区或街办申请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限价房等四类保障性住房。 城六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40元可申请廉租房 据了解,西安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信息将录入住房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依次轮候,逐年保障。只有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人员,才可申请保障房。西安市城六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可被认定为住房困难。 其中,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城六区)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40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城六区)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30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城六区)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80元。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城六区)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850元。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和抚养人。无住房、住房困难、借住、租住的家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登记申请保障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五项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应具备五项条件:18周岁-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可在社区或街办登记 市房管局有关人员提示,城镇户籍家庭或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办(乡镇)登记。在开发区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登记。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应如实填写调查表。

  • 天津保障房申请流程都有哪些步骤呢,主要分为以下这几步: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保障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三)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及以下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5日内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由经办人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四)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局送交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反映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补充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会同盐湖区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民政局反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诉。另外,运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实物配租的退回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