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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多少 缴纳方法有哪些

143****2585 | 2016-05-17 1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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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1515

    济住字[2009]21号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驻济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09年7月1日。 二、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高不超过12%的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低不得低于5%。 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统一按照新增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计算。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08年济宁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为2332元)。 五、调整单位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报送《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汇总表》及软盘。(接通知后,可到中心计财科窗口或县市分支机构拷贝单位**新数据)。 六、为做好因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引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托管户的管理,各单位在填写《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时,请务必在对应栏目内认真填写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 七、请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2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办理有关调整手续。市中心地址:新世纪广场西侧中国银行二楼或十五楼,联系电话:2609830、2609802。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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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地**低缴存基数情况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调整。以深圳市为例:**低缴存基数2130元,**高缴存基数25044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8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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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按照本市**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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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缴纳基数其实就是当地的**低工资水平,基本上每个地方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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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15年起,基数是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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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6月6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的相关数据计算,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高为2661.12元,比2012年度上涨284.4元;市中区、任城区等六县市区**低缴存额为122元,比2012年度上涨12元;泗水县、鱼台县等六县**低缴存额为108元,比2012年度上涨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