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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什么会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154****7112 | 2016-05-17 10: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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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2684

    我市自1990年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为房地产开发、工商企业等及时提供了土地保障;二是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累了一定资金;三是促进了小城镇的建设。但是,土地整治滞后,推进土地招标、拍卖不力,炒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囤积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控制土地出让总量 (一)严格程序,规范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控制指标,于每年的12月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各地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下一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节约的计划指标可移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地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主城区出让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公示出让地块情况,并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化比例,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等。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地区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凡未公示的土地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严格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四)除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等用地外,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招标、拍卖: 1.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别墅用地、豪华住宅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服务业、旅游业、市场用地、加油站用地。 3.娱乐用地。 4.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以及其他应该招标、拍卖的项目用地。 三、严格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六)属于招标、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在向社会公布后定期举行招标、拍卖会,按照平等竞争、价高者得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对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低于三家竞买人或特殊用地,不具备条件实施拍卖的,可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公布半年以上,并且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低于两家的,可以实行土地使用权定向议标出让,但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七)招标、拍卖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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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为保证公开公平有着严格的流程。 1发招标公告或者发投标邀请书30天储备中心1、营业执照副本(原、复);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复); 4、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对竞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天储备中心; 3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标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开标3天储备中心; 4评标小组评比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天储备中心; 5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3天储备中心; 6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标人3天储备中心.

  • 土地招标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以下为大连市相关规定及具体流程。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程序及具体流程 一、基本程序 (一)、成立招标委员会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办理招标登记 (四)、解答问题 (五)、编制投标文件 (六)、投标 (七)、开标和定标 (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具体流程 (一)、成立招标委员会 1、确定招标委员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招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选定;其他成员从市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2、召开招标委员会会议,研究安排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审定招标文件;确认招标人提出的**低中标价;审查竟标人资格;主持开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二)、发布招标公告 1、公告发布人。招标公告由招标人发布。招标人是指市开发办;市开发办委托招标的,委托人是招标人。凡委托招标的,市开发办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书,委托方应按委托书要求组织实施招标,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市开发办提出招标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招标文件一起报送市开发办备案。 2、公告内容。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的目的;竟标人的范围及资格;竟标人认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招标项目用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情况。 3、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通过《大连日报》等新闻媒体及招标人网站发布。 4、公告发布的时间。招标公告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 (三)、办理招标登记 1、竟标人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投标书及投标须知等资料。 2、投标书由招标人编制,为规范格式。 3、投标须知由招标人拟订,内容包括: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填写要求;竟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中标人缴纳地价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其他需要竟标人明了的事项。 (四)、解答问题 招标人安排时间、地点就竟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需要统一勘查开发建设用地现场的,由招标人组织。 (五)、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及附件。竟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并准备好附件,形成完整的投标文件。附件的内容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标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 (六)、投标 竟标人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指定的开户行和帐号汇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竟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投标的; 4、投标书未写明投标单位和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签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7、同一投标者对同一招标地块投送两套以上不同内容、不同价格文件的; 8、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9、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10、投标书确定的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七)、开标、定标 1、主持人宣布招标大会开始; 2、开启标箱,点算标书。工作人员按主持人要求,当众打开标箱,取出投标文件,清点投标文件份数,报告主持人确认。 3、公开招标底价。主持人宣布本次招标底价。 4、审查招标文件。招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有效投标文件,并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中标人。 5、宣布招标结果。主持人对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予以公布,并宣布中标人。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履约保证书》,对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照投标文件中招标人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与招标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履约保证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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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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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从而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即可以依法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可以出租土地,可以设置抵押权。与这种土地使用权相适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和其他构筑物,也可以转让、出租或设置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发展权。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还须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 1、 拍卖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通过出让方叫价和受让方应价的多次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这种公开选择用地者的出让方式,可以提高出让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公平竞争,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这种方式要求市场环境和出让宗地的条件较高,在国外较为普遍,但目前在我国应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政策不规范、用地者取得土地渠道较多、地价压得相对较低等因素所致。 2、 招标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标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出让方式有限地引进了竞争机制,竞投各方的互相不知道底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均会报出自己能承受的**高价格和**为杰出的设计方案。政府不得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通过选择用地者及其设计方案,可以**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的土地利用意图。中标者不一定是出价**高的,但一般会是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的土地使用者。 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区域面积大、开发要求高或者将来受城市发展规划严格制约的大型或关键性项目用地。 3、 协议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其基本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索取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额数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出让方收到上述有关文件后,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土地出让协议。 这种出让方式一般适用于高科技项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设施等非盈利性的用地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在有偿用地初期,市场、投资等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让多采用协议方式。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基本以协议出让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