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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套房贷政策 二套房贷政策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内容

155****7753 | 2016-05-23 16: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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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4286

    二套房贷不仅**必须四成以上,而且利率也不能再“打擦边球”享受优惠了。记者从房地产中介机构了解到,到本月上旬,北京各家银行已经不再对二套房贷利率给予优惠,而是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1倍的政策。 房贷服务机构“伟嘉安捷”相关人士表示,上个月,北京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开始严格执行“9.27”房贷政策,即:**40%,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至6.53%。当时,其他银行也逐渐收紧二套房贷政策,严格审查借款人个人征信,要求出示银行流水和对账单等。到本月上旬,各家银行对二套房贷的态度普遍是严格执行“**四成+利率1.1倍”的政策不动摇。 今年6月中旬,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重申对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和**款比例问题,但并未对利率优惠与否做出明确要求。其后,银监会的官方表态也重点强调**比例不低于40%,未提及利率问题。直到7月份,银行仍然拥有利率定价的自主权,即按照此前北京银监局的要求,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利率水平。当时,部分中小银行对二套房贷的利率仍然能给予“七二折”的优惠。 有中介机构表示,目前如果要向银行争取优惠利率,只能设法把“二套房”变为“首套房”。例如,先把首套房贷款还清,并且出具产权变更的证明,向银行说明原来的房子已经卖掉,此时个别中小银行可以将本次贷款申请视为首套房贷处理,给予优惠利率。 “伟嘉安捷”提供的数据显示,二套房贷利率提升至基准利率的1.1倍后,购房者的月供负担将有明显的增加。以贷款20年期80万元贷款为例,利率上浮至1.1倍和利率7.5折的平均水平相比,借款人月供额将增加939.09元,总利息额增加22.54万元。 另一方面,二套房贷利率的全面提升将改善上市银行的业绩。作为国内发放个人房贷**多的银行,建设银行(5.85,-0.07,-1.18%)此前表示,今年上半年该银行经营利润下降的一大原因是个人房贷利率下限放宽和利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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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随着房价走势的增高,很多人都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也有大部分家庭为子女购买第二套房。并且多数都是贷款购买。因此,我们必须了解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政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再购房都以第二套住房认定的.上述的贷款均以人民银行数据库中的信息为准.第二套房贷款的基本政策是**4成,贷款的利率按同期的利率的1.1倍计算. “第二套房”明确为“以个人为单位”。根据细则,银行将以个人为单位考查购房者的房产情况,只要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有尚未还清的房贷记录,就视作第二套房。此外,即便购房者已经还清贷款,购房者再贷款购房,招行也算是第二套房贷。即按照**四成,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计算。不过客服人员表示,假如在一个家庭中,已经以丈夫的名义贷款买房,那么妻子或其子女再次申请贷款购房,如果在央行征信系统里没有她们的名字,是可以不受以上限制的。

  •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济南二套房政策 济南市楼市调控五大新政日前出台。近日,济南市政府发布《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商品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五方面意见。济南二套房政策:公积金或认房又认贷。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的上述意见 ,近日将出台有关房地产市场监管具体细则。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 《意见》规定,确保2010年-2012年新增保障性住房不低于230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廉租住房不低于40万平方米,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120万平方米,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不低于70万平方米。要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确保年内拆迁棚户区80万平方米,解决13600户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增加面向普通居民住房 《意见》指出,在编制2010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时,要明确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的70%。 同时,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面向城市普通居民的住房供应。支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和预售的相关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北京二套房政策 北京公积金贷款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实行新的房贷政策。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二套房时,**款比例都由原来的6成提高至7成。 在“国五条”北京细则公布一周后,北京公积金贷款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房贷政策的新政也落地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央行营业管理部分别下发通知,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二套房时,**款比例都由原来的6成提高至7成。通过网签的购房,都将按照新政策执行。 “无房有贷”二套房**仍为6成 此前北京公积金二套房的政策是,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昨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提出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其贷款**款比例不低于70%。 不过,对于在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贷款**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相关人士解释说,政策中提出的1条购房提取记录,并非是一次提取。比如购房人之前购买过一套住房,但针对这套住房提取过多次公积金,也只会认定为1条购房提取记录。 公积金二套房贷利率仍为1.1倍 业内人士表示,现实中不少购房者是“卖小换大”,卖掉之前小的房子换大一点的,改善居住条件。这类人群往往之前有过贷款记录,但新购房仍然是自住的需求。此次公积金贷款**调整,对于“无房有贷”的情况并没有上浮,体现出虽然调控加严,但公积金贷款仍然支持自住的刚需购房。 新政还在贷款资格审核、贷款额度、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缴存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严、收紧的新规。 二套房认定标准略“宽松” 央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市商业银行房贷政策作出调整。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得低于70%。与公积金贷款政策类似,对在北京市住建委员会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无房、在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而此前,北京市商业银行对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既认房又认贷”。一国有银行人士表示,新政对名下已无房产记录的二套房购买者政策略微宽松,可能是考虑到一些改善性的购房需求。 此次商贷新政并未对贷款利率做调整。银行人士表示,将会坚持现在二套房利率1.1倍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各行也有一定自主权。

  •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套房贷利率调整的作用 第二套房贷调整的作用是中国央行为了更好的控制信贷风险,给泡沫过大的房地产市场降温,打击购入多套住房的投机者而设置的上浮利率。 一般个人第一套房贷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享受八五折,而第二套房的利率一般上浮10%,而且**成数也相对较高。 第二套房贷可以有效的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可以对涨幅过大过快的房地产价格减速,因为投机者被一定程度的打击了,部分投机者由于投机成本加高,导致投机回报率降低甚至没有利润,降低了投机意愿,从而使房产价格更接近房产的实际价值。这样也有利于穷人更容易买得起第一套房,因此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稳定。

  • 买二套房应注意北京第二套房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实有住房为准,“认房又认贷”。北京第二套房政策也相应调整,因此购买二套房尤其要弄懂北京第二套房政策。 北京二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套房”这一困扰房地产调控多年的“谜语”,虽已有官方释义,但仍弥补不了全国住房普查制度中断25年所留下的个人住房档案欠账 “认房又认贷”的“二套房”官方标准出台已近满月,虽然坚定了一些人对“调控从严”的预期,但仍是一道执行难题——由于很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尚未与全国联网,也未与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因而根本无从查清个人名下的真实房产数量。银行普遍遭遇的是“认贷容易认房难”。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实有住房为准,“认房又认贷”。 对城镇居民住房档案“不知其二”的城市究竟有多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新闻处处长毕建玲面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询问时反问道:“文件刚刚发,你要地方(城市)的情况怎么可能呢?”

  • 很多非首次购房者都很想知道二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内容,这是大家在住房贷款中必须要了解的,在此小编为您作了一些整理。 **新二套房贷款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