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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二套房政策是什么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调整了吗

137****4223 | 2016-05-23 16: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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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4742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暂不调整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在央行公布的第二套房政策确定了“认房不认贷”的原则之后,一些有着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市民反映比较强烈:即使从未用过贷款,只要家里有房子,再买一套住房也要被视作“第二套房”,这一标准未免过于严苛。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北京公积金第二套房政策暂时不会做调整,用以支持缴存人的住房改善需求。而公积金贷款其他方面的调整细则正在由住建部制定。 从今年3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其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40%。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解释,借款人只要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无论商业贷款是否已经还清,或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低**款比例调整为40%。 北京公积金政策保持稳定,也获得了借款人的青睐。昨天下午3时,记者在位于方庄的公积金贷款大厅内看到,6个初审窗口均在办公,房产评估窗口前,已经交完评估费、正等待递交材料的市民排起了长队。“这会儿人还少多了呢,中午来办业务的市民**多,我们这儿的打印机差点用坏了。”现场“摆摊”的康正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说。 就近期公积金贷款受追捧的原因,北京中原、21世纪不动产市场人士认为,在**比例上,选择商贷的购房者购买首套房**需要三成,二套房**需要五成;而用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分别为二成和四成。在贷款利率上,目前商贷五年期以上利率是5.94%,如果是二套房1.1倍利率,贷款利率将达6.534%;而公积金则保持3.87%不变。这样一来,两者的利率差高达2.664个百分点。 老生常谈的商贷已无放款速度优势。以前许多二手房业主不愿接受购房者公积金贷款,都是因为放款没有商贷快。但根据银监会日前出台的规定,今后商业银行需要执行“先抵押后放款”,这样商贷的放款速度就和公积金越来越靠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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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有市场传言称,二套房政策或进行调整,**比例将从6成上调至7成,而利率也将由1.1倍上调至1.3倍。但是各个银行表示并未接到通知,二套房贷款政策仍按照“二套房贷款**6成以及1.1倍的利率政策”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 需看首套房是申请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是申请商业贷款,那么第二套房还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六成(公积金组合贷款需**七成);首套房如果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等第一套房结清之后,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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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①可以直接进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不过申请时应当查询一下自身的公积金购买的时间。②如果之前按揭了一套住宅类房屋之后又卖掉了,这时候想要新购一套住宅类房屋,那么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仍然算为首套,不过和银行稍稍有一些区别的是银行通常是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认房不认贷。③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房屋的所需,实行商业贷款,这时候受托的银行将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住房贷款等多种方式。④公积金贷款采用的是抵押担保的方式,购房者应当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而买受方也应当和受赠方进行合同的签订。综上所述,相对于商业贷款来说,公积金的费用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而且采用这种方式来贷款,可以节省一部分的利息。

  • 对于一些大城市而言,许多家庭购买二套房都是为自己的子女而做准备的,北京对于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又有哪些规定是我们必须所要了解的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 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更好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决议,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核 在继续按照规定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情况。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其他尽责调查,查询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为首套自住住房。 二、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款比例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其贷款**款比例不低于70%。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贷款**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三、合理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一)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不受月收入限制。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高额度上浮30%;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高额度上浮15%。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高额度不再上浮。 四、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 (一)借款申请人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三)借款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出现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等情况,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下调月还款额,但不得低于贷款月**低还款额。 五、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缴存职工有违规提取、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行为,不享受贷款额度上浮等差别化优惠政策。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存在严重违约记录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贷款**高额度或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 对于单位或职工采取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贷款,或贷款后无故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贷款存续期间发生违约,经多次催收仍处于违约状态且无正当理由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贷款资格、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罚措施,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信用记录中。 七、执行时间 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其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 每个城市对于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都是有政策要求的,对于购买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一般来说**都是不低于50%的,在天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有什么要求呢?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不同住房实行差别化的**款政策。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款。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2009年4月,天津市暂时取消了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限额。本次恢复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限额,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