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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配套是什么 购房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35****2037 | 2016-06-13 0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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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4939

    配套和地段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个敏感词,就连李嘉诚都说“地段,地段,还是地段”,可见地段的重要性。本文要介绍的是成熟政务配套对买房的作用。 房子周围政务配套成熟,那么其教育资源、交通配套以及综合设施都会相对成熟,房子**空间更大。 房子的价格主要是取决于地段,户型再烂的环境再烂的房子,只要是在政务核心地带就没便宜过,即使是拆迁补助也一定比地段不好的高很多。哪怕只有30平米,这房子一定离**、医院、商场、写字楼很近,除了停车有些问题外,你自己住(即使有个另一半)一定能够住,而且关键你一定不会赔钱,就像炒股票一样,你首先保证不赔钱,才能考虑挣钱和养老的事情。 这几年很少有人提及政务配套,因为城市中心地带基本开发完毕,而政务核心区又集中在城市中心,因此政务配套意义不大。但是随着一些城市中心的转移,旧城改造等的开展,城市新中心就成为政务核心区,这些待开发区域会因为政府迁入而迅速成熟并繁华起来。 举个例子,北京通州副中心的确定,带来的房价飞涨被逼限购,就是政务配套的直接体现。虽然这个例子有点极端,一般来说,政务配套,考虑到的是,市民办事的便利性。派出所、民政局、工商局等窗口单位如果离得近点十分合适。所以如果可以,选择政务配套成熟的房子也是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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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二)购房中的合同签订。购房时要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签订补充条款。先签订认定书,再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预售登记。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所以,签订认购书时要看清是哪个概念。注: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三)购房后交付入住办理产权登记。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购房者检查后签收入住通知,签收“两书”,在办理完登记后,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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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怎样买房,什么时候买房,成了许多购房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对购房者来说,其实重要的不是计较暂时的涨跌,应更关注那些**符合实际价值的楼盘。 自住利用时间节点淘房 经济学上有句话叫作“只有卖不动的价格,没有卖不动的商品”,因此“只买对的,不买贵的”,对普通自住型买家来说,是一条十分适用的经验。 政策对市场反应都有滞后性,一般调控政策的效应显现会在政策出台后的2─3个月内,这2─3个月称为市场效应蛰伏期。由于未来房地产价格走势的不确定性,部分房东会选择在这段时间降价抛盘,一些性价比较高的楼盘会浮出水面。因此购房者只要留意就可以利用时间节点巧妙淘房。对于准备购买新盘的购房者,应尽量选择购买品牌开发商的楼盘,因为这些楼盘较少有合同陷阱和置业纠纷,开发商资金相对雄厚,即便受到调控政策波及,也不会出现开发商逃逸或“烂尾”。 投资选择有支撑的住房 营业税从2年延长到5年,使部分投资客锁定长线投资。寻找优良的投资产品成为投资的保障。越是符合地段、地铁和地标的“三地”条件的楼盘,投资回报越明显。从稳妥的投资角度来说,市中心是首选,而在一些区域的钻石地段或地标楼盘,更具投资价值。 从现在二手房交易情况来看,目前购房**好能选择有租赁市场支撑的区域,其房产抗跌性较强。在这些物业周边,交通便捷,并形成一定的居住氛围,特别在商务区3─5公里生活半径内的房子,出租极为容易,这样的房子不管是租金收益还是出售都相当有保证。 户型选择长期适宜型 户型是这次调控的一个重点,也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关心的问题。不论是自住还是投资,户型的大小、好坏关系到房子的二次转让,究竟什么样的户型能历久弥新?  自住型购房者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房型,比如一室一厅小户型适合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独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过渡性房型。年轻人在购买小户型时要考虑以后是否易于出售。对于自住者,应尽量选择长期适宜的户型,以免在5年之内换房而产生营业税。

  • 随着房价的不断升高,已经有不少中国人开始到国外买房,这其中不乏一些购房者是为了加入国外国籍而考虑,从而享受国外的优越的教育、医疗等的资源,那么去国外买房需要哪些注意事项呢? 法则1:首选还是地段 由于语言不通以及人生地不熟,再加上房子总价不高,风景宜人,中国买家往往由中介一带到当地就迫不及待地看房下定,对于这些房子到底值不值这个价、以后的保值或**能力如何却无暇顾及。其实,“地段、地段、还是地段”乃是全球通行的购房黄金法则,哪怕购房只是为了移民,也**好买好地段的房产比较有“揸拿”。 法则2:必须货比三家 在国外做中国人买房生意的,绝大部分是中国人开的或者有中国合伙人的中介公司,这些中介公司在提供“一条龙”服务的便利之余,也不排除有猫腻的行为,例如随意抬高房价,导致中国买家成为“冤大头”。提醒投资者**好在当地货比三家,多找两家中介,多看几个项目,出发之前尽可能通过网站了解当地的购房行情,保障自身权益。选择有口碑有实力的移民中介公司也是少走弯路的好办法。 法则3:居留≠入籍 “购房移民拿居留”和“入籍”其实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有的国家政策显示获得永居权后若干年可以申请入籍,但有的国家在购房后,实际上只会给出可长期自由往来的签证,要想继续申请到永久居留权也未必可以一步到位。而短期居留权、长期居留权以及入籍所获得的福利也会有很大区别。关于这点,需向正规的移民公司详细了解清楚。

  • 买房不易,除了买完房子要背上沉重的房贷外,签合同时还可能因为定金,订金分不清楚而被销售人员给绕进去。今天购房指南就通过案例来讲一下购房定金那些事儿。 案例: 故事主人公:薛子曼 年龄:32周岁 学历:本科 持有房产:哈尔滨2居室 心得体会: 购房交易猫儿腻多,房奴日子不好过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开发商或者中介会要求购房者支付“订金”或者“意向金”,但是开发商将“意向金”变成“定金”的花样层出不穷,购房者们也是防不胜防,这不,哈尔滨的薛女士就遇到了“意向金”被变成“定金”的猫儿腻事件。 今年初的时候,薛女士与丈夫打算告别蜗居了3年的出租屋,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经过多次看房,夫妻二人相中了一处楼盘的商品房,大两居,朝南,当时看施工图的时候,客厅带有大阳台,还有角窗,采光很好,二人很是满意,,薛女士当即就交了2万元“意向金”,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意向金是可以退还的。 经过几年打拼,夫妻俩本以为可以顺利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可是就在验房的时候,售楼处承诺的角窗不见了,薛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意向金”,谁知工作人员说已经交了的“定金”退不了。“当初明明说的是‘意向金’,怎么就变成定金了呢?”薛女士跟售楼处理论了起来,开发商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没有角窗这一条款,并且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故属于违约。 无奈,薛女士向当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出面调解,薛女士表示:“售楼处承诺房间有角窗,但是现在新房里说好的角窗没有了,开放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当时我把售楼处说的话都录了下来,算是售楼处口头承诺的证据。”不过开发商坚持自己没有违约,双方调解陷入僵局。经过4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薛女士夫妻可获得5000元购物卡,并免交1年物业费。 事后薛女士表示,自己对意向金跟定金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当时急于买房,就没太在意这个问题,这次吃一堑长一智,现在见到要买房的亲戚逢人必说自己的经历,“没办法啊,大家伙都是平常老百姓,好不容易要买套自己的房子,谁遇到这种事都会心烦,但是防不胜防啊。”薛女士感慨道。 后记: 想必不少人都像薛女士一样,对文中的定金、意向金不了解,其实除了这两个还有一个就是订金。 定金、订金、意向金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意向金 意向金,他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的说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 综上可以看出,只有定金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两个“金”都只是没有法律规范的概念。就上面薛女士的经历来说,售楼处采取意向金的销售方式,目的是以意向金可退还为借口来掌握客户,甚至以定金名义进行强制交易。其实不仅是新房,二手房交易中,意向金转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国内的行业惯例。意向金转定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违约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不利的。 看到这里,小融觉得购房者们真是不容易啊,背着房贷成为房奴不说,买房的时候还要应对各种猫儿腻。用范大厨的话来说就是:防不胜防啊! 购房指南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交纳定金前,要详细了解购买房屋的有关信息,确定购买后,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再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应,为了防止销售商反悔,消费者一定要将这些承诺落实在购房合同中,同时要明确自己交的到底是“定金”还是“意向金”,这样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 买房**不够,开发商帮你凑。当前一些房产商为促销,在售房时打出“好房子零**”或“**十万轻松入住”等宣传。小编提醒,低**买房藏风险,购房者要慎之又慎。看看以下案例吧。 案例回放:低**买房,业主买来麻烦 2014年5月,在郑州打拼的李先生,看上了单位旁边一座在建楼盘。据李先生回忆,经过多番了解,自己和家人认为,该楼盘位居郑州市中心,交通发达,**潜力大,而让李先生更心动的是该楼盘的广告语:“**10万,好房子轻松拿到手。” 李先生说,经过自己实地了解和咨询,开发商声称的“**十万,是自己先缴纳一部分房屋**,**款的剩余部分由开发商提供无息借款,但需要在一年内还清,否则要支付违约金。想着房子还要涨价,早买早划算,而且这个**价位家里还算能接受。经过同家人商量,李先生决定在该小区买一套三居室。 2014年6月13日,李先生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该房总房款96万余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李先生按照购房政策交纳**款,余款由李先生向银行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而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这个看似“免费的午餐”,却给他带来很大的麻烦。 买房纠纷:无力付尾款,被要求解除合同 据了解,因李先生属于婚内二套房,按照政策,该房屋**款为总价的60%,李先生支付了29万元款项后,余下的28万余元由开发商垫付,双方约定,李先生在一年内支付开发商垫付的28万余元,否则将支付违约金。同时,李先生也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及房产证费共计5800余元。后因经济条件有限,一年后,李先生并未按期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余款。 由于李先生无法履约,今年8月,楼盘开发商将李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承担违约金29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本着充分化解矛盾原则,办案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原告开发商同被告李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开发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先生自愿承担。 主审法官表示,双方合同解除后,一切法律关系恢复原状。开发商在扣除违约等费用后,退还李先生先前支付的款项。 置业提醒:低**暗藏“风险” 买房者慎之 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为之忙活了一年多的房子就这样了结,尽管李先生心有不甘,但却很无奈。小编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开发商在售房时声称能够“低**”“零**”,一些购房者也因此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此类行为往往埋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低**就是开发商把风险转给银行,银行把风险转给未来,低**对买房人实际负担非但没减轻,反而带来很大风险。 具体来说,一方面,此种“零**”“低**”方式,本质是由开发商或房产中介通过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价,多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款。这种方式并不能改善购房者资金短缺的现状,还需要借助**款高息垫付、虚高评估价骗贷等非常规操作实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另一方面,这种“低**”“零**”的购房方式不符合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一旦开发商及地产中介等无法兑现承诺,或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在依法维权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此外,购房者也要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谨慎购房,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