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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商品房 有什么注意事项

158****1427 | 2016-06-27 12: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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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9589

    一、开发单位:****公司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 二、结构类型 1、砖混结构,墙体采用承重空心砖,构造柱、圈梁、顶板、屋盖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 2、抗震设防烈度:八度。 三、装修、装饰标准及注意事项 1、室内装修本着为用户二次装修提供简便易行、充分发挥个性空间的原则,避免重复和浪费,降低客户的购房成本。 2、室内装修标准: ①卧室、客厅、餐厅: 地面:为水泥砂浆打底刮糙。 墙面:为混合砂浆抹平压光。 顶棚:办水泥砂浆抹平压光。 ②卫生间、厨房: 地面:为柔性防水层,水泥砂浆打底刮糙。 墙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压光。 顶棚:卫生间为结构毛面。 厨房:为水泥砂浆压光。 ③房屋楼板已充分考虑了住户选用各种地板材料的承重要求,可直接铺设地板砖、木地板、花岗岩等装饰材料。 ④用户装修、装饰选材时,应符合消防要求。 四、上下水、电、天然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1、上下水设施配置: 厨房:预留上下水管道接口。 洗手间:设有高水封地漏。 卫生间:上下水管道接口,设有高水封地漏。冷热水计量表出户设置。 2、电气设施配置: 强电部分: a、电气线路均为暗管敷设。 b、户内配电箱装有数个单相、三相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 c、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预留有照明、动力开关板和电源插板位置及照明电源接头,安装插座及电气设备时应请专业人员协助。以保证相序正确;露台已预留庭院灯接线头,住户可自行选择灯具并进行安装。 d、每户两个脉冲式电表出户设置,远程遥抄。 弱电部分: a、电话:主要房间预留idd 插座位置,每户二路外线。 b、电视:客厅、主卧各预留一个有线电视插孔。 c、每户客厅及书房内各装有一个internet插口。 3、天然气设施配置: 厨房内均装有干净、快捷、高效的天然气,并采用ic卡计量表。 4、制冷暖设施配置: 品牌户式中央空调,采用电力制冷;地热水制热。 5、消防设施配置: 客厅装有烟感探头,厨房装可燃性气体探头,有就地报警和物业公司监控中心报警两种方式。 五、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1、空调已安装到位,应按产品说明书正确房屋损坏或给其它用户造成损失。 2、“**”外立面是所有用户共同拥有的资产,用户不应随意改动。 ****公司(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 日于___ 《****商品使用说明书》为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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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积误差要约定处理办法 合同里只约定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例,但未明确“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下称公摊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例。 由于新版合同中明示了买受人可选择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方式计价,因此,可能不便于像旧合同那样,分别标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例。虽然选择的内容多了,但与旧合同相比,事实上对买受人的保护力度减小了。因为客观上,出卖人与买受人相比,掌握的信息多,买受人提出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例不得超过一个比例时,比如:“套内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5%或建筑面积不超过一定幅度,“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小多少时,出卖人往往不同意。而客观上,往往建筑面积没有超过约定幅度时,“套内建筑面积”往往缩水,公摊面积往往加大,再加之出卖人交房时,往往不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导致买受人在受领商品房时,往往不知道“套内建筑面积缩水,而公摊面积加大”,所以这里提醒买受人:一定要在合同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的处理办法”,以便给自己行使权利留下依据。 想办法约定订金性质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订金”的内容,但在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阶段,认购书中又大多数存在“订金”条款,且约定如果买受人不签订合同,订金没收等内容。然而,签订正式合同以后,认购书往往被出卖人收回,因此,一旦出现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买受人几乎不能行使或无法行使双倍返还订金的权利。因此,建议买受人在合同中应约定订金的内容及订金的性质(依据**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订金条款如未约定订金性质,不适用订金罚则)。 索要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明示出卖人在交房时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的义务,导致买受人在受领商品房时,往往不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变化幅度,而在建筑面积加大的同时,经常出现“套内建筑面积”缩水的现象。旧合同第二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在这种有利于买受人的提示性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尚且大量存在出卖人不向买受人履行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义务的现象,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种提示性条款,买受人的利益更无法保障,买受人完全处于一种糊涂消费的状况。 合同还有不合逻辑之处 所有权或使用权本已无可争议的内容,不应再作为可商议的条款。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条关于“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本应归买受人享有(当然要服从物业的整体管理且不影响市容),但在实际售房中,出卖人往往将其约定为“归出卖人所有”,而且不能协商。那就是说,买受人必须认同出卖人的侵权行为,否则就别买房。对不合逻辑之处,合同范本应加以限制和约束。 不公平原因:专业知识不对称 总之,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来,充分考虑了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留出了很多空格供双方协商、填写,但却忽视了“买受人与出卖人在专业知识等方面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这一事实。难怪有一位买房专家声称———新版合同与旧合同相比,如果要打官司,对买受人来说更不利。因为感觉上旧合同双方协商的余地较小,买受人一旦诉讼,完全可以出卖人提供“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新版合同由于留出了很多空格(签约时很多已被出卖人填上了自己的内容,且不能商量),感觉上似乎充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后的合同内容不平等,买受人也只能吃哑巴亏。 当然,“意思自治原则”应该体现,但由于买受人与出卖人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数量级,且事实上根本不平等,因此,有关部门在起草、制订合同范本时,应从买受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尽可能制订一些“提示性条款”,或规定出卖人应履行一定的“提示义务”,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几点提醒 1、签订正式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建筑面积未超过约定幅度时,“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比例及超出时的处理办法。 2、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交房时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并约定出示的时间及方式。 3、注意出卖人是否侵犯本属于买受人的权利。 4、订金的约定是否公平、合法、有效。

  • 自住型商品房即自住房,在购买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呢?搜房网整理出这六大注意事项。 一、购买资格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不再受到区县属地限制,可以跨区买房。 二、优先购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三、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四、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处罚措施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按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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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建设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什么是普通商品房?在商品房的定义基础上加入一些限制条件:普通商品房普通住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商品房买卖注意事项:房子地段,是否有**潜力,房子户型,朝向,采光,布局,绿化率,容积率。具体到房子就是公摊率大不大,**大不可超过20%,不然你后悔死。注意现在市面上的房子都是建筑面积,你买的房子公摊占的太多,就很惨。当然**根本的是你的财力足够不,全额还是借贷,借贷的话,查下之前的自己的银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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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买房签合同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使用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第五、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第六、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买房签合同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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