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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 如何识别房产商欺诈行为

135****6706 | 2016-07-05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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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2406

    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购房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开发商双倍赔付。

    查看全文↓ 2016-07-05 10:21:00

相关问题

  • 赠送面积,多数不是赠送的,因为赠送与不赠送会有价格差,赠送的钱来自于价格的提高,不是白给的。之所以要用赠送的办法来销售,是因为国家或者有关政策在房屋的面积上有限制规定。开发商将原本算入面积的房屋变成开放式阳台,用赠送或算一半面积的方式销售,就避开了政策的限制。所以,赠送既不是馅饼,也不是陷阱。但是有一点,阳台和房间的建造还是有区别的,如果业主自己封闭了阳台,把它变成房间,在外墙防水,窗户防水等方面,开始商是不用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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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受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

  • 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是征地拆迁工作快速推进的前提。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通则工作顺,要始终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作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突破口,坚持“舆论先行”,把拆迁的意义、拆迁的政策宣传到户、到人,让群众入脑、入心,明白拆迁的补偿政策,自觉服从国家建设及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在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拆迁、按政策办事,也要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拆迁。坚持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补差价,违章建筑杜绝补偿的原则,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与现行市场价不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平衡群众心理,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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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属于违法拆迁你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投诉的也可以像媒体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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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五)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七)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八)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九)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十一)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