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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后 可以退掉合同并要回已支付的定金吗

148****3448 | 2016-07-12 10: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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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0157

    问:我家打算买房,在一家中介公司找到房源,看房后打算买之,要求房主拿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后,我们和房主以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是要求房主拿出身份证进行身份证明时,房主以身份证未带在身边为由,提出将土地证押在中介公司,然后签了合同,当时只交了定金和中介费,规定十日内成交。我事后再找房主要求他出示身份证的时候,他拿出他本人的身份证以及一份有公证的房屋代理协议书(当时他签的姓名为房本上的姓名而非他本人姓名!而签的身份证号却为他本人的身份证号),说他可以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可我们家认为这与他当时提供的房屋情况不符,不想买这样的房,现在中介公司和房主都不同意退定金和中介费(定金和中介费都交到了中介),我是否应该告中介公司,要求返还定金及中介费?我这里有签的合同,我还要一些什么证据比较好呢? 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可以要回你的定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同时,我们国家对房屋买卖采用登记原则,必须由对房屋有处分权的人即房主或房主授权的人与买受人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转让才能生效。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房主在签订合同时有隐瞒事实、欺骗你们订立合同之嫌,因此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另外,如果中介公司与卖房人合谋,欺骗你们签订合同的,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如果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你就可以要求卖房人与中介公司返还你的定金。其依据就是《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查看全文↓ 2016-07-12 10:32:57

相关问题

  • 不要紧的,合同第一页有你的名字和身份证的,后边的签字不要紧,而且,如果你是贷款的话,去银行要本人去,银行发现字迹不对也会要你在合同上补上签字的. 反正搞来搞去,记得,签合同后一个星期到15天这样,去售楼部拿你的 备案证明,所谓备案证明就是.在房产局吧这套房落实在购房者的身上,用上边的房屋代码可以查到房子地址和户主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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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要有个前提,其他的当事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这个前提下再分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需要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转让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在对方名下,这实质上是一种房产转让(销售)了。需要承担所有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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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你们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该合同从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没有这样约定而只是约定从签订之日起生效,那么定金是否支付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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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购买之前签订的合同,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你定下这个房子,并且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之后,开发商会跟你签订一个定房书之类的东西,这时你要要求开发商给你提供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范本,拿到之后,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对相关的条款进行研究,确定与发展商在签合同过程中的一些重点方面,做好签定合同的一些准备工作。  第二,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再次审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证件,象项目的土地使用证、销售许可证之类的,签定合同时,要再次对这些证件进行审核,这些证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重要的一个就是北京市商品房的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如果你看到这个项目是现房,开发商跟你说这个房子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应该要求开发商给你出示其他的一些证件。销售许可证如果你看到原件,还可以通过上网查询销售许可证的号,是不是跟审批的范围相一致。  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如果是销售代理公司进行销售的,要对他的资格进行审核,比如说执照以及跟开发商之间的授权书等。  第三,要携带相关的一些证件,如果是北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如果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有户口本,如果是外地的话,需要有身份证和暂住证,如果是公司购房,需要有营业照的复印件等等。  第四,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续,如果买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亲自到售楼现场签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签订授权书,并且经过公正。如果是16岁以下人购房的,比如说由家长买房,写孩子的名字的,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在未签约前,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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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古至今,衣食住行就是人们的四大基本需求。现如今,人们的衣食都有了保障,便越发关心起了住房问题。而一拨又一拨的购房热,买家往往失去理智,自觉不自觉地钻进了不法房地产商设置的各种陷阱。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拖延办证、“零风险投资”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那么,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呢?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 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