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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手房阴阳合同 二手房阴阳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151****1965 | 2016-08-02 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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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6973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阳合同”是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备案的
    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费。那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中“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第一,“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非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阳合同” 是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应当缴纳的税费而订立,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虽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阳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查看全文↓ 2016-08-03 15:38:08

相关问题

  • 购房避税:二手房阴阳合同无效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8 年 3 月,张某通过北京某知名房产中介公司(下称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该房屋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某社区,建筑面积 105 平米,单价约 10000 元人民 / 平方米,总价 1100000 元人民。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声称:可以做一个“避税合同”,让张某少缴税;房主李某不愿意,要求合同单价与总价如实填写,经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勉强签字同意。 2008 年 4 月 15 日 ,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订三份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与总价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单价 5000 元 / 平方米,综合补偿金 575000 元,总价 1100000 元人民币,** 40 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 2008 年 5 月,北京市房价开始下跌,张某开始犹豫不决; 2008 年 5 月 10 日 ,张某明确告知李某,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张某支付的“定金” 20000 元人民币;同时,张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40000 元人民币。李某觉得非常“冤屈” ---- 难道自己卖房还卖出了毛病?中介公司更是理直气壮:你张某自己违约,我们不会退还任何费用。 2008 年 6 月,张某将李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定金支付利息;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赔偿损失。 2008 年 8 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出判决:( 1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 2 万元;( 3 )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40000 元;( 4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论 1 、二手房买卖中,“避税”合同、阴阳合同无效。眼下,房产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后,唆使买卖双方签订所谓的避税合同 ---- 通过分解房屋总价的方式达到买受人或出卖人少缴税费的目的。当事人对此行为也是将信将疑,加上中介人员的“讲解”,便同意了这个“惯例”。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 52 条第 2 项)。 2 、“避税”合同、阴阳合同无效之后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恢复原状是基本的后果: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同法第 58 条)。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依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相似:合同一方因为对方违约而行使解除权后,对方并不因此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都存在过错,因而,法院并没有支持张某的赔偿请求。 3 、“避税”合同、阴阳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425 条第 2 款)。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中介公司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4 、合同无效,房价涨跌的损失由谁承担。双方签订合同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期间,房价可能发生变化:房价上涨,购房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金钱才能买到同样大小的房屋;房价下跌,卖房人的房屋贬值,遭受损失。这部分损失,划定责任承担时,应当视情况而定: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是,双方都有恶意的时候,此类损害赔偿的要求很难得到支持。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2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8 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25 条第 2 款: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需家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 2005 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 ( 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 2006 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 , 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 010-67675113 , , ;张律师主页: http://www.yyylaw.com ;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  

  •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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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中常常出现“阴阳合同”(也称“黑白合同”),“阳合同”(也称“白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出于网签避税、办理贷款等目的而更改房屋价款的合同, “阴合同”(也称“黑合同”)指的是有买卖双方当事人出于对房屋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时候即使是同一份合同中也可能出现阴阳条款,即交易总价为真实交易价格,但通过其他方式如提高附属设施补偿款等形式而产生阴阳条款。 对于阴阳合同或者阴阳条款的效力问题,该如何看待?我们认为应该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阴阳合同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以阴阳合同为由产生纠纷的案件中,大多数的真实原因都是因为受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而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仅仅因为阴阳合同的存在就判定买卖合同无效既不利于保护交易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分析阴阳合同可以看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包括买卖房屋、办理贷款、办理网签等,逃避税收并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虚假价格条款也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除虚假交易价格之外的其他条款有效,虚假交易因为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 在二手房的买卖中,阴阳合同经常采用这样的两种方式,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二手房阴阳合同隐患有哪些? 二手房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均存在风险,下面详述之: (一)买方存在的风险 首先对买方来说,其可能受益**大,也是阴阳合同积极的追求者,但相应地,买方也承担了风险。主要体现在: 1、可能导致价格条款无效,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被撤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虚假的价格条款将会被认定无效。 2、为以后自己的房子操作带来麻烦,再售时同样承担高费用的风险。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买家如再出售该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 3、如果房子的价格出现上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现实中曾发生过因这种阴阳合同买卖二手房,因房价上涨,卖方主张合同违法撤销合同,致使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4、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可能将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数额达到标准时,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卖方存在的风险 卖方同样面临风险,表面上看,虽说卖方看没有太大损失,但是风险同样不少。其主要风险表现为: 1、给自己的买卖合同埋下隐患。由于阴阳合同上的房价低于实际价格且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和损害国家利益,会大大增加买方的心理变化,如果买方反悔,卖方将面临着承担利息、房价下跌等损失,还存在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 2、如果买方不按期支付备案价格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备案价格进行交易,卖方将陷于困境中,采取协商、催讨、起诉方式,都会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 3、同样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 总之,二手房阴阳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存在风险的,故而请意欲签订二手房阴阳合同的朋友们多作考虑,不要因为贪便宜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高昂风险。

  • 在二手房交易时,为逃避监管,少交税费,一些机构和个人想方设法在合同上做文章,签订“阴阳合同”,这种方式极易引起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购房者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定要注意风险。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二手房“阴阳合同”的阴谋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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