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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用部位业主拥有什么权利义务 房屋共用部位是什么

141****1790 | 2016-08-02 15: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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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3501

    现实中,关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是否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对共用部位的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否一并转让等问题,看法不一。 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用部位,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用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本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共用部位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用部位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用部位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依据本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共用部位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用部位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又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丰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用部位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用部位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用部位的共有权,以及对共用部位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用部位的共有权及对共用部位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用部位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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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如果根据《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在合同上都会写明房屋的公用面积以及房屋面积等等。这些数据来源均是根据房产测绘师所测量的,其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 有的开发商会耍一些小把戏,可能测绘师测绘出来的面积比实际面积要大一些,等房子到手之后,会发现房子“缩水”了,所以自己在收房之前要自己亲自检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是否一致。 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 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以分为4类: 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哪些部位不算入房屋面积?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9、露台 房屋面积很多时候我们是无法提前测得,很多都是在交房前被开发商告知,房屋面积增加了或者公摊面积增加了,想要拿到房子,需要补交多少钱这样的情况。 房屋面积存在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法律是支持开发商的,也就是说,开发商只要把房产实测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控制在3%以内,打官司基本上是稳操胜券。这样看来,购房者是处于一个劣势。 所以弄清楚这些房屋面积的规则,让自己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能够与开发商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利益。

  •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 当有人在你居住的小区楼前空地上建起一个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你在有偿使用该场的同时,还要负担这块地的清洁费用,你能泰然处之吗?当某日物业公司通知你交纳原本不属于楼房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时,你愿承担这笔费用吗?只有了解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区别后,住户才能明明白白地地交物业管理费。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 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 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3、在小区楼房出售前,其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一旦楼房售出给业主,则表明小区楼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有权也随同房屋一样被转移给业主,而对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任何变动,都需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4、当业主入住小区达到40%以上时,要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明确共有、公有部分的范围。

  •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34号)第六条规定:“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维修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房屋维修的职责。”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按规定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