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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需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出售车位

155****9064 | 2017-03-09 09:14:47

已有3个回答

  • 142****91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除开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处置之外,开发商可以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
    当然,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一定具备房屋登记发证的条件,因此建议购买者一定要与开发商签订转让协议,并在协议条款中明确自己对车位、车库拥有的权利种类、范围、时限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7-03-09 09:28:09
  • 136****6910

    《物权法》当中关于车位及车库归属的界定。
    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开发商卖车位不一定违法,要看车位的位置及合同约定。

    查看全文↓ 2017-03-09 09:18:59
  • 143****0669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
    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
    否则业主**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查看全文↓ 2017-03-09 09:15:33

相关问题

  •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否则业主**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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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判断房产公司出售车库的行为是否合法,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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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发《入住通知书》或通知购房人到约定地点领取通知书,购房人按约定时间持《入住通知书》到现场收楼部或物业管理处联系收楼事宜。2、检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应出具的各类文件。购房人携带入住资料和入住费用办理入住手续。3、检查入住房屋是否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在入住前向开发商提出,重新核对。4、核实面积误差。如有疑问及时提出,要求开发商给予解答。5、由买受人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对于主体结构应在入住时向开发商提出,情况严重的应要求开发商处理完毕后再入住;非结构问题应和开发商共同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承诺维修期限。6、对应配备的设施验收清点,逐项检验水、电、暖、气等设备的完好和使用状况,如有破损和短缺的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并要求开发商确认更换的时间。7、验收合格的,买受人应在验房单上签字认可;验收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的项目在验收单上注明,暂不办理入住手续,与开发商协商确定再次验收的时间。8、与开发商签订关于面积的结算协议,确认房屋面积的总价,多退少补。9、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缴纳相关费用。10、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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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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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第四:购房合同上标明的交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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