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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什么税?

134****4874 | 2018-05-24 09:25:16

已有3个回答

  • 143****4906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1]

    查看全文↓ 2018-05-24 11:13:13
  • 147****4168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文↓ 2018-05-24 11:12:55
  • 137****4020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
    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出典房产的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
    房产税 [1]
    三、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查看全文↓ 2018-05-24 11:12:28

相关问题

  •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扩展资料: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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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往按会计制度应计入管理费用中,计提分录为:借:管理费用-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二、现时按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发生的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等都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提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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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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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以来,济南市地税局历城分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土地税源管理,增强税源掌控能力,多举措提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水平。截至8月底,全局累计入库土地使用税税款32605万元,同比增长13%。  一是强化调查核实,夯实征管基础。以企业历年纳税申报信息为基础,坚持金三系统监控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加大关联信息分析比对力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土地坐落地、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款等基础信息,逐户建立税源管理台账,着力确保相关涉税信息的真实可靠,不断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二是突出宣传辅导,提升纳税遵从。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开展,加大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持续抓好“一对一”式的风险提醒和税收宣传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同时,重点抓好对首次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企业的培训辅导,主动协助纳税人完成全部土地税源明细信息的申报工作,不断提高税源掌控力度。  三是密切部门协作,强化税源管控。加强与国土、房产、招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努力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确保及时掌握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国有土地转让和集体土地流转等涉税信息。同时,有效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抓好预测分析,落实动态跟踪管理,切实牢牢把握税收工作的主动权。  四是严格税收减免,确保政策落实。进一步规范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多渠道搜集关联信息,认真比对历年纳税记录和征管系统数据,主动上门核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土地使用证和实际使用情况等信息。同时,注重持续加强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对于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严格按规定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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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财产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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